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与程序资料
3页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与程序中小企业的资金的迫切需求,正促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股权担保与反担保被更多的债权人与担保公司普遍认同与接受。但是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程序,无论是我国担保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直接规定,由此导致担保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从股权质押的设置条件与设置程两个方面,谈谈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因此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的其它股东,没有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质的,只要两个股东之经协商一致即可,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2、股东向同单位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立股权质押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但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该出质股权的,视为同意。但在担保实践以及司法实务审判中
2、,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理由是股权出质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手段,在股权质押期间,并不影响出质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影响其他股权的任何权利。而且即使是由于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股东承担了担保责任,股权转让也只是股权实现的其中一种方式而已,假若确需股权转让也不影响其他股东对此股权的优先认购权的行使。因此股东将股权质押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我们认为从提高融资效率,简化股权质押的程序的角度看,这种观点与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保证债权人利益,融资安全上看,既然法律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股权质押没有例外的特别说明,还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实务操作,才能更为稳要,有利于防止纠纷的产生。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的程序1、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就股权质押是想达成一致协议后,即可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从股东与债权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该该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欲在股权上设立的质权还没有真正成立。因为根据公司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登记公示程序。从融资安全,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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