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3页1、法院法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人民法院是人民政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其掌握的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然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此前,我对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困惑,认为法院、法官就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审理案件,其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是一种职权行为,法官只要严格依法行事即可。要是说为人民服务,具体到案件之中,那就是为当事人服务,法官为当事人服务,会不会产生偏向性,会不会产生偏袒,或者让人们误解为偏袒呢?但一件小事,让我逐渐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清醒的认识。4月份,我庭受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庭将案件材料转到我手中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其丈夫张某也被我邀请到了办公室。我向其询问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在翻阅其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我发现被告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得很不清晰,根本看不出保险公司的公章,便向其询问,是否确定保险公司就是起诉状中所列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其称不知道是哪个保险公司,其是一个农民,对法律一窍不通,诉状是其一个在南昌大学教法律的亲戚代写的。原告竟然不知道其要告的保险
2、公司是哪一个,我这时就产生了疑问。便问其保险单是从哪里复印的,保险单复印件不清楚,那个代写诉状的亲戚是怎么确定要告的那个保险公司就是人保九江分公司的。张某称保险单原件在交警大队那里,其也不知道那个亲戚是依据什么确定的人保九江分公司。我又反复看保险单,但还是无法看清上面的印章。这时我就产生了原告有可能列错了保险公司的怀疑。于是,我就赶紧让张某打电话到交警,要其问清楚到底是哪个保险公司,告知其要是列错了被告,将会导致败诉。张某就打电话问了一下处理该事故的交警,不一会儿交警打来电话,称保险单上的印章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原告果然列错了保险公司。鉴于此情况,我赶紧将张某带到立案庭,向立案庭的同志说明了情况。经与立案庭的同志协商,我通过“114”查询到了人保靖安支公司的电话,向其问清楚了公司的地址等信息。由于张某有其妻子的特别授权,便由其在诉状上直接更改,将人保九江市分公司改为靖安支公司。事后,张某对我们给其提供的这个帮助表示十分感谢,称赞我们真是为老百姓办事的好法官。这件事让我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表现。因为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就是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社会定纷止争,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和谐、有序的环境,这是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式。离开了依法公正办案,就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不过,除了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还有广阔的空间和作为来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上面的事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实践中,我们其实还有很多做法是符合这一宗旨的。比如虽然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前几日,再以电话的形式提醒当事人届时出庭。这种提示,会让当事人感觉法院确实是为老百姓着想的。事实上,也确实有部分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但却忘记了开庭日期的。经过法院的电话通知,确实起到了提醒的作用。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保持不偏不倚,保持公正和廉洁,这是为人民服务的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在一些细节之中,法官可以有许多作为,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帮助。这些便利和帮助,不但并不损害司法的公正,反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点滴做起,认真践行群众观点,多为当事人、老百姓做些实事、好事!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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