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物证 DNA 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为加强法医物证 DNA 实验室管理,保证法医物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范,对法医物证实验室配置、鉴定受理、样品检验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 法医物证 DNA 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 DNA 实验室区域配置 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各区域应独立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混用。1. 必备区域配置。 1.1 采样室:主要用来对生物学检材进行采集、包装及照片采集等; 1.2 样本储存室(柜):主要用来对检材进行登记及存放;1.3 预检室:主要进行血斑、精斑确证试验和种属试验(不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可不配备) ; 1.4 DNA 提取室:主要用来进行 DNA 提取,对于毛干、陈旧骨骼等 DNA 含量极低的检材,应另设专门区域进行 DNA提取及定量; 1.5 PCR 扩 增室:主要用来进行 PCR 反应的加样和扩增; 1.6 PCR 产物分析室:主要用来进行 PCR 扩增产物的检测及分析。2. 建议选配区域配置
2、。2.1 灭菌室:主要用来对器材、器具进行消毒; 2.2 试剂配制区:主要用来进行试剂的配制、分装及未开封试剂的保存。 (二)DNA 实验室仪器配置 检测设备以及相关设备,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1. 必备仪器配置。 1.1 遗传分析仪; 1.2 PCR 扩 增仪; 1.3 生物安全柜; 1.4 超净工作台; 1.5 高速离心机 (10000rpm 以上) ; 1.6 低速离心机(1000-10000rpm ); 1.7 分析天平; 1.8 移液器; 1.9 恒温器; 1.10 纯水仪; 1.11 振荡器; 1.12 冰箱; 1.13 灭菌设备; 1.14 紫外灯。 2. 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 核酸蛋白测定仪; 2.2 荧光定量 PCR 仪; 2.3 恒温混匀仪; 2.4 板式离心机; 2.5 生物显微镜; 2.6 电热干燥箱; 2.7 骨骼 DNA 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三)DNA 实验室人员配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 3 名以上具备法医物证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法医物证DNA 鉴定项目。1. 岗位要求。 1.1 司法鉴定人:应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
3、执业证; 1.2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取得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 培 训要求。 司法 鉴定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40 学时的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四) DNA 实验室试剂配置 DNA 实验室扩增试剂应满足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 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或其它经认可或验证过的试剂盒。实验室应配备两套以上试剂盒,用于内部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配备 Y 染色体,X 染色体等检测试剂盒。 (五)实验室资料 1. 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 实验 操作:DNA 提取、PCR 扩增、电泳检测作业指导书,DNA 结果分析与亲权关系判断作业指导书; 1.2 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1.3 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1.4 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 说明书。 2.1 商品试剂盒说明书; 2.2 仪器设备说明书。 3. 记录。 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重复。记录应
4、包括采样人员、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3.1 案例登记: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记录、司法鉴定文书发放记录; 3.2 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 DNA 提取 记录、PCR 反应记录、电泳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 3.3 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 3.4 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4.1 司法鉴定意见书; 4.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
5、、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 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 样品存放与领 取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 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 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
6、0105001-2010)、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1. 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 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 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 司法 鉴定委托书。2. 受理 审批表。 3. 司法 鉴定协议书。4. 司法 鉴定文书正本5. 司法 鉴定文书底稿。 6. 检验 原始记录、图谱。7. 样品流 转单。 8. 采样/收领单。 9. 送鉴 材料。 10. 送达回 证。 11. 收费凭据复印件。 12. 其他应 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三、法医物证 DNA 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 法庭科学 DNA 实验 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 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 DNA 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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