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精品】
175页1、汽车流通企业(4S店) 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4S店 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 信息反馈,涉及主要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一 增值税,(一)销项税: 税率 17% 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如何确定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票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目? 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售 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折扣、退货,2、收入金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3、价格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
2、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 ,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 ,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3、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 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同时补缴造成车主少缴的车购税,同时处少缴车购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4、价外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
4、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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