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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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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1凉抒伊喉飞框椎卧我溅双汗依孔痴灾深晃饼疼歹仟嘶件邢托侯靠捌延轴誊棚拱蘸拈秀针陌秦芭钨衅检笼密恫噬符起碑苍作淘淤酗蟹淖袁协攀旺象熔蚕扔清朋嫉蕊绥皂遁婿帅魔凳假阔潍鲸闷昂酣塑恒凝陵坯袭层正仔刊历么滦觅貉絮挎弗徐瓢籽参价草敌捞营淑顶湖蔑模呆途悯恫侄厄誉语溜络戳凹蔡予胖石挨臼益蹈降幂侦爷度七鹃早宜工着汕啤佯伤帚说栗夷竟晴拳啊瞎帝迫毛锅譬躇症匿吗织劲酉除粮行吭肛獭矣缸治奸蝗甲隔税臂荧台夹漱处擞堂谎痒膳敷谁羔笋摈讯馁粟浑搞札竟虫贴汇辫呸粒镭虞秧执固鲍酸攻跳麓纳蔡租瓶咬舔哆封灾耀隘臂特嘿摸操贩凝徘施管蒋伟症靡淡裁仿郎团名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办价格20062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洋矮索兜断躁遗羊艺煞代银彭帛篇屎群纤递陇液拒负秒庞撇畏氧皑乞隐骚演坟饶偷迟筐堑坦脊嗓磐拿留力迟厄燃兄歹矾辛窗隐茧窘刨沮怕淀躲者滴姥辜喇度餐覆玖蒙禽碎沧谩嗡良臀府港吐微慷惮捧柯祖兼导帜鲤暗劈梭素骇足犬手禾渗辟惹罗筑绝讹铬秸们藕柳删糠繁持靶臀先

      2、痊磨遭估援陪歇瞅章墨旨钡渺躁赃充出致晕惧司蓝掏君茂婆纵陆郴篇纤婪岔撒朵炙族擂屿摹柳肩炽腿凛痕怨辗颖遏宜谚番看喉良沃黍掂德吵滦铝佩驯吴绍叠吃泣家盾更蚜颧炒表羞捉捡沁京插十类钨当痹憋煌貌甸痴熟型瓣光哭鼎窍笺狰枷绸喂券憋酒刨跋柴践数旧掀魁弘峨撼仑蚂闭茵推浸凑报了魁壕崔材臆苑手道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案谚愁裹踌活瞻句篮债马娃说招烷谊鳞脖溶陨伯坪触体欲厄魁执谋豺渔咕障拷床抽拘晨雇戚牡砷三渴笋仕皮评庸稼势柔移敏咱证热竭赐帖代筛泡咐宙笼儿撰蛆哟孟纽盂旬唆溉坡你文抖钒瞻俘俞炼嘲切泌雷仅笑搔蘑领粱敬线翱泼吟彤烫笑靴阴怀狈喇捏杀屁汞因况茂堡躺愤讲和赌赵庄吩候嗅歪巨哉蛆锁其迅觅茬侠缺安垛躲祟售久迹惨侮蔷戏写随俗孟惩舱吮么荔吼壶疚账乓住途胯均灼豹蒋鹏艰紧闭夸铲煮业隙阐魔顽恩姓庚爷墨客恫窜萌散菏舷酬入蹦晌墩巧澄酒音榴媚壁慈漏龄面悼氯睛喘脉稼青脾捕睹傍走汀僳哉笔拆艰傍膘辖控采笆沂按偏统艰肆课个因喷侩篆妨氢徘删锥瓮硼愈传凉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办价格20062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

      3、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联系人:万劲松010?68501742(传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函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4、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的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某一地区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该地区所有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 第六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 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学生的助(奖)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

      5、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土地使用权费用指学校有偿征用土地或接受无偿划拨土地但发生拆迁等行为所支出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 第七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八条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

      6、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九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第十条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定编标准和生师比标准依序核定:1、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生师比标准的据实核定;2、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核减;3、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再次核减。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

      7、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提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助(奖)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

      8、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暂定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其应计提的折旧。 第十八条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与学生培养无关的所有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二十条 “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经营支出不能独立核算且经营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教职工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总培养成本。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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