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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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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7、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汽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8、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三定规定”名称和文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机编200154号)市运管中心行政

      2、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规范形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7.1行政法规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5.10.12行政法规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10.1部门规章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8.2部门规章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6.1部门规章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部门规章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部门规章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部门规章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部门规章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4.1部门规章1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12.1广东省地方性法规12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2002.3.1经济特区法规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共61项)第1项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3、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一):“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一):“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项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处罚

      4、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3项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交通部机动

      5、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4项违法行为:客、货运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收缴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

      6、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5项违法行为: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7、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项违法行为: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项违法行为: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8项违法行为: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

      8、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9项违法行为: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0项违法行为: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1项违法行为: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2项违法行为: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

      9、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项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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