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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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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征集、上报、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

      2、单位。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三)指导全区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征集和上报。(四)发布以下信息:1.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2.参与自治区境内公路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六)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

      3、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八条 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一)所建项目的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协助做好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九条 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征集和上报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第十条该系统平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具体登陆方式为:厅门户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各从业单位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公路建

      4、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三)资质、资格情况;(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

      5、(D级)的记录。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等信息。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等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条 市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信息、评标结果公示信息、信息公开企业名单、建设期通报信息以及其它需公告的市场信息等。除信息内容以外,发布时间、信息来源等也应记入市场信息。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等。除政策法规内容以外,政策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部门、文号等信息也应记入政策法规信息。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录入:(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

      6、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三)不良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四)省级综合评价信息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录入。第二十三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信息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第二

      7、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三)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布期限,原则为项目竣工后;(四)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布期限,原则为3个月;(五)评标结

      8、果公示的公布期限,原则为1个月;(六)建设期通报的公布期限,原则为1年;(七)政策法规的公布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系统管理员、审核用户、批准用户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用户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用户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报。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从业单位的不良记录,并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

      9、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注册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区范围内。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全区公路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第三十八条 被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对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中多个标;在满足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给予15%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金的优惠,并且可以全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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