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质量奖惩制度篇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七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二、 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
2、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三、 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四、 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并上报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五、 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 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第八条 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一、 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二、 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三、 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四、 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第十条 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一、 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二、 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三、 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四
3、、 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倒重来。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投资
4、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
5、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第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乌什县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二00四年三月十四日篇二: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广乐高速公路坪石至樟市段第JA1合同段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乐高速公路坪石至樟市段第J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工程质量奖惩制度一、 目的为强化质量管理,提高项目部职工及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激励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的质量奖罚管理。三、奖励1、 一贯重视工程质量,在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和质量管理方面作出贡献的给予重奖。2、 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以实
6、行单项奖,如:优质施工项目奖,优秀工程奖等。3、 对于敢于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者或勇于揭发他人隐瞒工程质量事故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4、 对经常深入现场,能够及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和发现事故隐患者,在质量管理中成绩显著的专职、兼职质量检查员每年给予一定的质量奖。5、 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且未发生一起质量缺陷或问题的,质量奖全部发放给单位,由各单位质检员根据考核细则审核发放。四、惩罚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反光衣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3、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4、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5、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6、存在重大事
7、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7、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8、凡违章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故意隐瞒事故不报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加重经济制裁。9、凡因质检人员漏检、借检而造成事故,该质检人员应与施工人员惩罚原则相同。10、施工中提倡严细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行为如:填报假记录、制造假数据、以劣充优等,一经查实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因此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五、考核分工:1、项目部质检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人员的考核,质检部负责审核。2、项目部人员的考核由质检部考核,项目总工程师审核。3、对质量奖的考核由工程部或财务部核发。篇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8、和质量发展纲要(20XX-2020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
9、、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监督手续和开工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设计交底)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三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四条(基本要求)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水利工程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质量奖惩制度.doc》由会员F****n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质量奖惩制度.doc》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