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doc
6页1、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篇一:民用建筑设计规范3 套内空间 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的规定。表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卧室、起居室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2;2单人卧室为6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2。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102。 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2;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 卫生 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2、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2;4、单设便器的为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2/套);套型阳台面积(2/套)。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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