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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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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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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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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含义 罗马法认为合同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合意+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我国合同法调整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外的债权合同。 注,中国古代,“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文字。古人为防止毁约,将契分两半,各执其一为凭证。双方据契履约时,将各自一半合起来,此即“合同”。目前合同已成我国民法领域通用术语及法定概念。,案例回放,家住永丰县恩江镇的李某和陈某高中时即是同班同学,后两人一同考入江西财经大学。大学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恋人。毕业后,陈某回到家乡一事业单位工作,李某为了能和陈某在一起,毅然放弃在南昌的工作回到永丰。之后,工作上的不如意以及现实生活的压力,使两人经常因一些琐事而闹矛盾。特别让陈某受不了的是,李某经常无故酗酒,经多次规劝依然无效,两人因此矛盾日益加深。于是,

      2、陈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不同意分手,认为两人从恋爱关系确立到现在不但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金钱,而且当初回永丰工作也是为了和陈某在一起。李某认为,即使要分手,陈某也应支付其五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开始陈某并未同意支付所谓的五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常躲着李某。于是李某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并散布一些不利于陈某的言论,弄得陈某身心疲惫。陈某为了摆脱李某的骚扰,无奈之下于2009年7月23日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一)陈某欠李某青春损失费五万元,从2010年起开始还款,每年还款一万元,五年内付清;(二)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关系,李某在陈某还款的基础上保证至此不再干扰陈某的生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给付欠款。,【分歧】 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所以要求陈某与其签订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是因两人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李某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且李某为此放弃了在南昌发展的机会,损失较大。李某与陈某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协议后,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陈某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向其支付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况且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婚姻法所调整,而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恋爱关系,因此李某要求陈某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协议应无效。,评析,第一,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属无效协议。 第三,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 。,7,2019/6/20,例如: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

      4、行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是特定财产的转移,也可以是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 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法律行为。 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订立遗嘱、追认无权代理、免除债务等单方法律行为。,(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无论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有何区别,在订立合同时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合同等不平等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名为“合同”,但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践行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合同法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三)合同具有相对性 1、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

      5、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上好红玫瑰9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结果,乙的雇员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乙女生日当天不见一个花瓣,垂泪到天明。 甲、乙约定由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合同义务,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丙无权请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2】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约定在乙所在地交付。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运输途中,丙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严重。 运输合同中,甲、丙约定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乙只能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例】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尚未交付货物。合同签订

      6、后,乙立即同丙订立合同,将这批货物转卖给丙,并和丙约定,该批货物由甲运交丙。 乙、丙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第三人甲向债权人丙履行交货义务,若甲未按照(乙、丙的约定)向丙完成交货义务,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题】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例】6月10日,甲、乙约定,甲于7月1日为乙临摹一幅齐白石的国画。6月15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于7月5日向丙交付(甲于7月1日临摹的)齐白石国画。7月1日凌晨,甲前往乙家作画的途中,被酒后超速驾驶的丁撞成重伤,住院治疗一月后方才苏醒。,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

      7、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详见“代位权与撤销权”一章)。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甲、丙间无合同关系。 无论乙、丙的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的质量问题,甲均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允许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4)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委托乙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

      8、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由A、B通过铁路将该批货物各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这就是单式联运(A、B联合运输,均采用铁路运输)。 甲有权请求乙和B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例】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用轮船运输一段,B用火车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这是多式联运。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甲无权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即基于不同的标准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 合同分类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好把握各类合同的特征,正确适用法律。 合同既有学理上的分类,亦有法律上的分类。同一合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可分为双务合

      9、同和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都是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二)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1、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原则上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2、风险负担不同 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交付主义、合理负分担主义等);单务合同,无对价风险负担问题 3、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 双务合同中,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承但其他违约责任,并可在条件具备时解除合同。 单务合同不会发生此种后果。,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以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保证合同) (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合同) 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就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但存在例外有偿合同不一定为双务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也不一定为单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的订立重大有偿合同。 2.责任轻重不同 无偿合同,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低;有偿合同则 较高。 3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 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 善意取得: 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中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只有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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