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拒不给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书面答复是否违法篇一: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作者余韬(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载人民司法(应用)20XX年第1期【摘要】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自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执法资源有限和被监管对象众多,行政机关对于现实中的违法行为无法随时、全面掌握。公民对违法事实之举报,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不足,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公民举报事项的答复,往往未能完全如举报人所愿,甚至让举报信息“石沉大海”。面对举报处理机关
2、不予答复,或不予受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答复行为,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将举报处理机关的答复纳入行政诉讼的监督体系呢?对此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判断提供有益参考。一、基本前提:举报答复行为本身的性质界定举报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或事,依法向国家机关或有权受理、处理的其它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1举报答复行为,则是指举报人举报后,举报受理机关经调查、处理后,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告、答复举报人的行为。确定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是解决该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前提。(一)不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有观点认为,举报答复行为不直接针对相对人自身的权益,属于事实行为,因而完全不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理上,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但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然而,在举报答复行为中,法律赋予举报人获得答复甚至是物质奖励的权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行政机关拒绝答复或延迟答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举报答复行为虽未对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将投诉举报答复行为看作类似观念告知型的事实行为是不适当的。(二)符合行政行为标准1.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尚未形成绝对的共识,但是分析各种观点,基本包括以下三要件:第一,在主体上由行政主体作出;第二,在职能上有行政权的存在;第三,在法律上有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2一项典型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通过履行自身的行政管理服务职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既包括设立、变更或消除某种权利或义务,也包括确定、认可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2.举报答复行为是行政行为。参照上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性举报,均是由举报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举报事项,并要求其依法处理,依法也应当由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给出答复。其次,从职能要件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举报受理机关负有依法答复举报人的职责,行政机关的答复是行使行政
4、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举报人依法享有举报和获得答复的行政法权利。相对于获得答复权,行政机关的举报答复行为不仅包括实体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还包括程序上的法律效果。此外,还有很多举报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需要而进行的,相关举报答复行为在实体上同样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行为符合前述要件,其行政行为属性可以确定。(三)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答复的性质认定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方式,它不是一种法定救济程序,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XX年颁布的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信访人对信访机构处理行为或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却将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以信访的形式加以受理并作出答复,藉此来逃避司法审查和监督。3举报人对这些答复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审查举报人的举报是仅仅向行政机关表达某种观点、意见,还是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违法事实线索,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前者属于信访,而后者则属于举
5、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答复及相应的处理。行政诉讼中将举报和信访区分开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司法评价,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以偷换程序的方式逃避责任,更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责任。二、判断标准:“利害关系”的现实思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行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我国法律规范首次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学者将其称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论”的转变,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观念的一大飞跃。420XX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规定,将原行政诉讼法有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从而正式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的“利害关系”标准。因此,确定举报答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其可诉性考察的第一步,其后的关键在
6、于确定举报人与答复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从理论上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一)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权益。5从理论上说,权益是指“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础的,各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隐含地体现于法律的原则、精神之中的应予以保护的各种利益的总和”,6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隐含于针对其他当事人的义务性规定中的利益。同时,利害关系要求这种利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反射利益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副产品,并非立法和行政行为所直接保护的利益。(二)诉求权益是否受到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由此,起诉人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必须已经或者必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影响。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来说,由于行政行为设定、变更其权利义务关系,诉求权益受到影响是一个明显的特征。但对于相对人以外的对象来说,行政行为效力所及范围可能更广,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
7、只是对直接相对人产生影响,还可能包括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受领者,但它的合法利益在客观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三)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利害关系要求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合法权益所受影响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哲学上因果关系是指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法律而言,因果关系则是“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7关于利害关系是否包括间接因果关系,8应当看到,由于在哲学意义上所有的事物均处于普遍联系之中,间接因果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几乎没有限制地延伸下去,如果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利害关系”完全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就会极大扩展,甚至不受控制。因此,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之间的联系通常应当是一种直接联系,除非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或其他充分理由,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包括在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范围内。(四)“利害关系”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前,新行政诉讼法出台时间尚短,如何正确认识修改后的“利害关系”与既有20XX年司法解释中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间的
8、区别,有待于理论和实务界的进一步讨论和探索。笔者认为,对行政诉讼原告的“利害关系”界定,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相比,显然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是,我们也不应该过度延伸,两者在上述合法权益存在、权益受影响以及因果关系等关键因素中,具有基本相同的要求,只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这种关系已经被现行法律篇二:投诉举报答复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诉求一体的答复投诉举报答复模板(一) 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我局作法:因我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是五日内回复,我们现在都是在五日内回复,并且这个五日的起点是第一个接受到申诉举报信的部门(比如一般职业人都会向省、市一级的12365平台进行申诉举报,平台再接转到各个县区局处理,这个5日就是12365平台收到的时间,而不是本局收到的时间),回复一律以挂号信函发出,并且能够查询到投邮情况,如果用电话,那你就等着被复议好了,职业人为了钱
9、肯定会否认接到你电话的。(二) 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我局作法:同样处理,同时有些地方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三) 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我局作法:见下条(四) 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我局作法:此条和上一条是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一般这个数字都是以12365形式出现对这些我们不要直接答复他支持还是不支持,否则你就给他留下借口说你违法乱作为,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他的申诉要求,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十倍赔偿的规定,你在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否定他的请求,被他一看就是个菜鸟,吃定你了。我们的做法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让企业来回复他的要求。(五) 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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