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设计的国家制度篇一:20XX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 报 材 料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年5月20X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XX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XX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XX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XX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20XX年度中心认定工作(一)申报数量及类型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二)申报条件及材料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
2、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20XX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请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二、关于20XX年度认定中心的复核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请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开展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
3、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并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继伟 贾宏伟电话:010-68205193、68205192传真:010-6820519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附件:申报材料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XX年3月12日附件:申报材料清单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XX-20XX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20XX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XX-20XX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
4、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2.工业设计企业20XX-20XX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设计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业务服务业绩、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5.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6.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篇二:20XX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清单申报材料清单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XX-20XX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20XX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XX-20XX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
5、);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2.工业设计企业20XX-20XX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设计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业务服务业绩、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5.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6.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篇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
6、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XX?39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第二章 基本条件
7、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八)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四章 管 理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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