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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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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 -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 一、总 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 , 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 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 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紧急 避险系统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 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 为遇险人 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 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合 理设置避灾路线、科

      2、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 为无法及时撤离的 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 隔绝 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 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 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 2 -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 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 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 具有紧急避险 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 服务年 限一般不大于 5 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 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 适应井下采 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 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 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

      3、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 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 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 0.5 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 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 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 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度,湿度不大于 85%, 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 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 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 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 (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 - 3 - 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

      4、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 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 发热量不少于 5000 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 升/天人。配备的 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45 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 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 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 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 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 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 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 米时, 应在距离工作面 500 米范围内建 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 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 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经过企业技

      5、术负责人批准后, 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备案。 新建、 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 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 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 一 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 4 -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 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 接入的矿井压 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 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 米 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 并为在紧急情 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 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 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 有清晰、醒目、

      6、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 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 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 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 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 20 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 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 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 - 5 - 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 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 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 第二道门 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

      7、渡室, 密闭门之内为 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 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排水管和 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 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米 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 米 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 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 管, 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1.0 米 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 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 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 米 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墙体用 强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浇筑, 并与岩 (煤) 体接实, 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

      8、, 过渡舱 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 0.3 米, 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四 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 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 0.2 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 - 6 - 孔直径应不小于 200 毫米。 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 水管应有减压装 置; 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 数量不少 于 2 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 24 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 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 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选

      9、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 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 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 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 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 1.2 米 3, 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 0.8 米 3,应设有观察窗和 不少于 2 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兆帕。在+50020 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 35020 帕/小时;舱内 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 100500 帕, 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 颜色应为浅色, 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 宜采用黄色或红 - 7 - 色。 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 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 20 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通风良好, 无积水和杂物堆积, 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 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 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 后方可通过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 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 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 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 矿工正确使用。 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 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 1 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 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 1 次余量检查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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