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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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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档案制度,废除篇一:19891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档案馆为系处

      2、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第六条 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第七条 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制订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五)负责xx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第八条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

      3、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分室是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高校附属单位(如附属医院、校办工厂等)的档案工作受学校档案部门和附属单位双重领导。其档案机构的设立和档案管理、移交等,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第九条 高等学校各部、处、院、系、所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第三章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第十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可由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一名。馆长、副馆长、综合档案室主任人选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心档案事业、有馆员(或相当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档案部门和各部门

      4、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以及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第十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凡设置档案馆的高校,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规模,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档案馆库房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建设馆库,档案库房建设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复印、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缩微化。第五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

      5、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党政管理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二)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三)科研类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

      6、行。(四)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五)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六)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七)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xx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八)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九)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84)第85号)执行。以上各类系指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归档时间应按以下

      7、要求:(一) 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二) 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三) 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第二十四条 凡由本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原则上由各校档案部门永久保管。在国家需要时,或学校所存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对因学校分立或合并,其分设或合并前的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经协议由一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统一保存。有关学校在利用这部分档案时,应予优先照顾,并提供方便。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校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高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部

      8、门要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高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高校档案的分类方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下列统计工作:篇二: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关于上海浦东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国家建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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