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几年一次
6页1、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几年一次篇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
2、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镇人大常委会备案。篇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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