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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几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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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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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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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几年一次篇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

      2、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镇人大常委会备案。篇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

      3、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 清理结果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昌州质技监法?20XX?27号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局机关有关科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 依法行政 制度

      4、 通知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9月24日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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