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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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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 文档编号:90764210
  • 上传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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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屋综合保险条款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分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出租屋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租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包括盗窃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第三条 出租屋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出租屋业主;租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单列明的年满16周岁且未满65周岁的租住人员。第四条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以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的租住人员向保险人投保的,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第五条 投保人在上述险种范围内选择投保,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所选择险种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二部分主 险第一节 非通用条款部分一、出租屋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第六条 坐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属于被保险

      2、人所有并提供给承租人生活使用的下列财产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一)房屋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 (二)附属建筑物,特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三)室内附属设施,特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四)上述房屋内装潢;(五)室内财产,包括:1、单价超过RMB200元的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2、单价超过RMB200元的衣物和床上用品;3、单价超过RMB500元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但不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便携式家用电器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MP4播放器、游戏机、电动剃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等能够随身或随包携带的家用电器。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其制品,各类首饰;(二)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各类收藏品等珍贵财物;(三)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交通工具、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及药品)、养殖物(包括但不限于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

      3、种植物(包括但不限于花卉、盆景等观赏性种植物);(五)便携式家用电器、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硬盘、影音激光盘;(六)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七)不属于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八)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九)国家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十)危险建筑以及处于危险状态下的房屋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十一)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十二)租住人员的自有财产;(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所列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三)非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五)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爆裂。

      4、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被保险人因此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三)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五)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或其雇佣人员的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行为所致的损失;(六)盗窃、抢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七)管道试水、试压;(八)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九)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十)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及其他行政或执法行为;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

      5、合同中列明,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三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室内财产地址变动、抵押、出售等情况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

      6、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财产损失清单;(三)施救费用发票;(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金额。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如果获救财产中含有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的保险财产的,并且无法区分施救费用

      7、是因抢救何种财产而产生的,保险人将按照获救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占全部获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第二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出租屋内(包括被保险人专属阳台和庭院),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火灾、爆炸;(二)建筑物主体结构遭破坏或者倒塌;(三)出租房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倒塌、脱落、坠落、爆裂。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被保险人或租住人员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了房屋使用性质;(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属禁止出租的房屋。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台风、暴雨、洪水

      8、、闪电、雷击、火山爆发、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二)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在内的一切污染;(三)被保险人及租住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或实施加害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为;(四)被保险人或租住人员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五)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租住人员、雇佣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其租借、代管、管理或控制的财产;(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三)除受损害第三者人身、财产直接损失以外的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六)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一切伤害、损失、费用和责任。责任限额及保险费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设累计责任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为准。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保险费率投保人、被

      9、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三)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四)医疗费用单据;(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资料。赔偿处理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保险人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三、租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出租屋内(包括被保险人专属阳台和庭院)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丧葬费用,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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