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学校责任追究制度黄龙县初级中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
2、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篇二:学校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福泉市第四小学执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第四条 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
3、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岗位;(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4、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三:学校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2、学校追究:(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五、责任追究的监督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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