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超声检查登记制度
8页1、孕期超声检查登记制度篇一: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1、超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超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3、超声室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警示语,工作人员要与医院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4、孕妇进行胎儿情况超声检查前,超声检查人员必须 查验孕妇是否持有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5、超声诊断人员在进行胎儿情况检查时,不得泄露胎儿性别情况,检查结束后,在“徐州市孕妇超声检查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并作评价纪录,且两名医师同时签字。其它科室医师不准开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6、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须由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三人以上)审核同意,并在专用诊断说明书上签字盖章后,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它医院和人员不允许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7、超声室工作
2、人员要严格执行孕妇超声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检查胎儿性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篇二: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孕期超声检查报告制度1、 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2、 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做好宣传警示工作。3、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准入标准,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4、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详细填写孕妇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记录。5、如实登记孕妇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情况。6、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7、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年终考核内容。8、超声诊断仪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9、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三: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
3、超生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一、严禁利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二、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检查,检查时要有两人在场,并均须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未经批准擅自为妊娠妇女进行B超检查的,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三、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签名并妥善保管;四、非医学需要,操作人员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持县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建议去上级医院检查决定。四、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登记一同存档。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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