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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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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唐朝赋税制度篇一: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 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关键词:租庸调制 两税法 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XX),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还有一

      2、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XX),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

      3、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唐代均田制虽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的继续,但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特别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唐代国家占有土地的减少,和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产生了不少特点:第一,土地占有的等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多种多样。以民户而论,年龄、职业、家庭、身份、健康状况和区域(宽乡、狭乡)之别,都成为占有不同数量上地的根据。同样,官吏受田,单就永业田一项,就有二十个等级。因而,唐朝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以贵族为主体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虽然这种等级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却是“明其经界。定其等威”的表现。根据这些规定,封建主有“优复蠲免”

      4、的特权。从唐朝初年那种“贵贱有章”,“车服田宅,莫敢潜逾”的封建等级秩序看,唐政府对于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竭力维护的。第二,均田令规定“易田则倍给“所反映的二辅制、三圃制等耕地分区耕作法;工商户受田的规定,以及租赋征收粟、稻、绢、布、丝、麻等生产物的事实,说明了唐代前期农业生产力水平仍比较低下,农业与工商业尚未完全分离独立,社会分工还未扩大。显然这种田制在唐初得以延续,是与生产力不甚发展,商品经济还比较微弱的状况相适应的。第三,“杂户”受田同于百姓,“官户”半给,奴婢、部曲和一般妇女不予授田。这种情况,反映了隋末农民战争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杂户”身份有所提高,待遇同于百姓。大量奴婢、部曲获得解放,数量日益减少,已无授田必要。官僚地主通过“均田”普遍获得大量土地,如前代通过奴婢或牛受田的办法,也无必要。第四,均田令中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的原则,既对拯救贫乏、缓和矛盾有一定作用以能维持唐朝的财政收入,防止农民逃亡,将农民固定于土地之上。第五,唐朝初期,唐令规定不允许买卖永业田或口分田。在唐高宗时才允许买卖永业田或口分田,导致土地兼并和均田制的瓦解,建立在均田

      5、制制度上的全民预备役制度也瓦解了,不得不在唐玄宗时采取招募的军事制度。租庸调制的内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租,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两税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主要赋役制度;是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

      6、制度的集成。它是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以直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公元619年3月6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公元624年又作了详细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

      7、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免交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对于这种建立在均田法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税制,是以“人丁为本”征收的,唐德宗的内相陆贽曾把它概托为三句话,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北魏、北齐、北周皆调绢一匹,唐则减为二丈,只相当于前代的一半;北魏规定男十五岁即成丁,纳租调,北齐、北周是十八岁,唐则定成丁年龄为二十一或二十二岁。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后,就可以有三、四年不纳租调,这也是一种减税的政策。租庸调税制就其本身来说并不复杂,在执行中,由于岁有丰歉,人有迁徒老死,管理却也繁琐。但是由于大体上做到了在农民内部实现均田均税,到了玄宗开元、天宝时期,唐朝的户口已增加了3倍,达960万户;政府每年租税收入已达到钱200余万贯,粟1980余万石,庸调绢740万匹,绵185万余屯(每屯为两),布1035端(每端为5丈),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在租庸调制以外,又

      8、将地税和户税定为常税,增加了交纳钱粮的数量,使户、地两税在政府收入中的地位大大重要起来。据天宝年间计帐统计,地税每年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户税二百万贯,资课及勾剥约四百七十余万。这三项收入大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和租庸调所征约略相等。但这无疑也扩大了纳税者的负担面,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也随之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1)两税法的由来两税法之名由来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这便是唐代两税法的产生。关于两税法的得名,有一种说法是,它包括户、地税两种税。而因此得名,但黄先生认为这并不恰当,在唐代只要是一年两度征收的都可称为“两税”,王仲荦先生也说,只要一个赋税分为两次征收,都可以带上“两税”这一名称。杨炎实行的“两税法”,不论是户税还是地税,都是分夏秋两次征收,似乎可以作为采用两税法这一名称的理由,但是这并没有否定掉因包括户税和地税而得名的可能性,

      9、不得不说是王先生的一处遗憾。黄永年先生举出了证据,在实施两税法的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二月十一日起请条和纪事里,赦文和起请条中讲到“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纪事中则说“记人产等级为两税法”,三者用词大体相同,可以看到,实际上是由于年支夏秋两税而得名为“两税法”。而有关两税法是否包括户税与地税两种,曾经也存在争议。依旧是建中元年二月起请条里为我们提供了证据,两税所定内容为“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其中“钱”指的便是户税钱,而“斛斗”指的便是起请条里前面曾言的“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定额均税”的地税。可以看到,地税的处理方式比户税要简单,户税还需要重新“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相对较为复杂,故在赦文、纪事里都有着重提及。(2)两税法实施的目的在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第十二章写两税法时,黄永年先生对王仲荦先生所说“两税法是农民起义所促成的一种改革”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依据了通鉴中的大量史料,加上两唐书及其它文献,说明当时的袁晁等几次农民起义,一是距离两税法实施时日已久,二是起义规模不大、不足以“震撼统治基础”,三是一些起义和抗税并无关系,四是两税法实际上加重负担而非减轻、并未真正缓和矛盾,如此四点反驳了王先生所认为的农民起义和两税法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实施两税法到底要解决什么矛盾呢?从历史背景来看,安史之乱之后,中央政权全力对付的是叛军,平定叛乱之后,很大精力也都在对付地方藩镇力量上,藩镇割据是唐朝政权非常大的威胁,可见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而非统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据此可以认为,实施两税法实质上是中央为了从地方手中争夺财权。因为安史之乱之前,财政收入尚是中央统一掌管,而安史乱后藩镇非法赋敛,且不贡赋,使得中央财源大为减缩,在安史之乱平定之后,这些问题尚未得以解决,所以也可以想象宰相杨炎奏请实施两税法,正是为了解决财政税收问题,增加国家财政收人而为之。两税法以户、地税为正供,附加租庸调,甚至还有一定的非法赋敛,尽量将其纳入中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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