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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州县等级制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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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唐代的州县等级制度,北京篇一:唐朝的官吏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唐朝的官吏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行政管理潘冬剑1406122409内容1.概况2.品级与勋官3.唐代考课制度4.考课制度的规定及其运行5.考课与吏治的关系一、概况1.中央官制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2)三公:太尉、司徒、司空;3)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下辖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4)一台:御史台;5)五署: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6)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7)散官:2.地方官制1)虚设置观察使2)州:刺史;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3)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4)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5)乡:耆老;6)里:里正;7)村:村正;8)保:保长;9)邻:邻长。四家一邻,五邻一保,五保一里,五里一乡;一自然村为一村。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相同二、品级与勋官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

      2、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级。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 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唐承隋制,文武官员均可授勋官,共有十二级。按照规定,勋官可以与相应品级的公卿大臣处于同等班位。但实际上由于授勋过多,动以万计,因此无职事的勋官实际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仅仅成为一种授予的官员荣誉称号。三、唐代考课制度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察,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是职官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考课不仅是政府对职官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积极向上、整顿吏治的有效措施,因此,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考课制度。1.唐王朝对考课制度的重视及原因1)唐王朝对考课的重视唐代进入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官吏的政绩考核制度日臻完备。官员的政绩考核经两晋南北朝的试行,全面考核官员政绩的导向更为明确。一是负责官员政绩考核的机构设置和考核方式趋于完善;二是政绩考核更加注重共同标准与侧重标准相统一;三是把政绩考核的结果公示,并与官员的定级、晋升和奖罚

      3、相结合。唐王朝对考课制度高度重视,唐初就制定了考课法,同时唐王朝制定了系统完善的考课体制并且实行了严谨周密的考课办法。不仅如此,唐王朝的统治者对考课制度也是亲恭其事,对于都督、刺史的考课皇帝都亲自过问、提示。考核官员时,防范也是非常严格的,并且这种严格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如此,唐统治者还亲任主考官,别赦德高望重的京官二人担任校考使,分校京官、外官考,同时,特派御史大夫或者其他高级官员为监考使。2)重视的原因-隋朝的前车之鉴隋朝的灭亡,除了史学界常说的隋炀帝的暴政之外,从政治的 运作来看,考课不严等诸多弊端,进而导致吏治腐败,也是隋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唐王朝的现实需求唐初统一的局面,为唐王朝考课等官僚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和安定的政治环境;唐初管理的多元化要求加强官僚系统的考课环节;唐王朝面临着制度建设,完善的官制是其中的一个重点;统治者的用人思想,唐太宗认为“致安之本,唯在得人”。四、考课的制度规定及其运行1.唐代考课的制度规定1)考课机构唐朝时代,直接负责官吏考课的是考功司隶属中央尚书省吏部。唐代,致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此外,还有主事三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

      4、人,分管考课的具体事宜。唐代考核官吏自中央到地方各部门皆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且中央各决策机关派人协助,共同协作,做好这项工作。尤其是负责考核的各个机构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而不相统属。2)考课的类别内考和外考。内考是皇帝直接对亲王级中书门下与京官三品以上。外官五大都督的考课。外考是由吏部考功郎中和员外郎对四品以下的官员的考核。四品以下又分为京官和外官两类,分别进行考课。3)考课的年限和时间唐代统治者明确的规定了考核官员的具体期限,保证官吏考核的经常进行。根据玄宗时期编制的唐六典载,唐代考核官吏之制为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京外官的考解的一律送到尚书省,御史台和诸道观察使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就要将所访官吏的功过善恶申报考功,且根据内外官距京师路程的远近规定呈交考解的时间。4)考课标准流内之官根据品行和才能两个方面,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四善”是对一切官员德行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性质所规定的不同要求,主要是才能方面的考核。然后,根据官员具备善最多少,使共同标准与专门标准相结合,分为九等。流外官的考课采取四等法,它有分等和记分两种

      5、形式,分等比较简化,以行能功过评为四等级,记分则是根据具体事实来评判。这种记分法与分等法相结合的州县考课制度,总体上是,凡为中上者加官进级。中中者守其本任,中下者将被解任或受到一定的惩处。一些特殊官职,如“博士、助教?”,唐代有专门的考核标准。而对于那些考功郎中无权过问的,由皇帝内定的宰相,其考课标准更严,要求很高。唐朝还常根据当时的经济、政治需要,临时规定一些定考标准。5)考课的奖惩规定唐统治者更具考核官吏的政绩标准,规定了严格的考核等级,并以此对官吏进行奖惩。唐代依据这种升降赏惩对考核优者,升官进爵,增加俸禄。劣者,予以降职,罢官削俸禄、减爵、甚至受到刑事处分,且从法律效力的角度保证对渎职者的惩戒和政绩卓越者的奖励。 在考察地方官时,特别注重实绩。2.唐代考课的方式、方法操作运作机制:1)由中央各司和地方各州长官考定下属官吏2)中央和地方各有关机构按照规定日期,把被考者的簿状送报尚书省3)考科成绩还需进行复考,复考工作由考使和考功郎中、员外郎进行。官位高的宰相、清望官、亲王以及大都督的考课则没岁进名由皇帝自行裁定,不受考功郎中管辖。考核方法:1)自下而上呈报政绩考核法2)自上而下黜

      6、陟考核法3)综合考核法-冬荐3.唐代考课的保障制度1)对书考官实行严格监督、审查2)考课制度法制化3)追考严格,纠其不当4)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公正、公开5)实行严格的考核资格审查4.唐代考课制度的创新1)考核对象分类化2)考核机构专业化-吏部考功司3)考核过程公开化4)考核内容系统化五、考课与吏治的关系1.考课制度的完善及正常运转对唐前吏治的影响1)唐代官吏考核制度化使各级官吏依法行政有了准则,保证了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2)完善的考课标准,为官僚行政职能提供了范本。3)唐代官吏考核是治吏的重要手段,加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4)完善的考课制度及正常运转促成了盛世局面的形成2.考课制度的破坏和唐中后期吏治的腐败1)定考不认真,不公平2)乱施考课,作弊盛行3)考课制度本身的弊病,如以年考为资历篇二:唐代的法制状况论文唐代的法制状况在隋末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唐帝国,面临着内外错综复杂的矛盾。为巩固新建的封建王朝,初唐统治者提出并且实施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与方针。因此唐初立法指导思想表现为:(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要“务在宽简”,简约易明;(三)要以

      7、隋为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四)法律不避权贵,不分亲疏。唐代律典的编撰修订概况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到盛唐时期,进入了完备化与定型化的阶段。在唐代法律制度中,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纵观唐律的刊修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武德律、贞观律为第一阶段;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第二阶段;3、开元律令、唐六典、大史刑律统类为第三阶段。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形态。在唐代统治期间,无论是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之国内外贸易的广泛,形成极为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诸种关系。唐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统治,采用了多种法律手段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唐代的法律形式有:1、 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的法律规范,如贞观律、永徽疏律等。律的作用在于“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国家利益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以制裁。2、 令。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设计的领域也非常广泛。令的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如“律无正文者,则行令”。3、 格。格是皇帝针对

      8、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如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违犯者定罪量刑的依据。格涉及的返回很广,且具体灵活,是法律、法令的重要补充。4、 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在唐代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如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开元式等。 唐代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四者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共同完成维护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四者的综合运用,就是唐代各种法律的实施。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一、 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一) 中央体制1、三省六部制。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是最高的行政立法机构;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是最高的审核机构;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分别掌管官吏、财政、教育、利益、军事、司法行政和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尚书省式赴欧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2、御史台。它是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从而完善了西欧哪个封建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3、“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与“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等顾问军国大计的高级官僚的名誉职称,“三师训导之官也”,“三公论道之官也”,“但存名位耳”,“皆不视事”。除此以外还有九寺,指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寺等,五监指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都负责具体执行。总而言之,在中央唐代的行政立法、执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这些机构相互制约、配合,对于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强化封建国家啊的统治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王朝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二) 地方州县体制唐代地方实行州县体制,州以刺史为长官,县以县令为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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