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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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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压力制度的概念篇一:制度的定义与分类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请尊重我的知识产权。浙江社会科学20XX年第6期制度的定义与分类张旭昆制度是什么许多研究制度的理论家都对“制度”下过互有差异的定义。在老制度主义者以及后(现代)制度主义者中间,对制度就有不同的定义(1)。较早的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凡勃伦相当宽泛地定义制度是“大多数人共同的既定的思想习惯”(2)。康芒斯则认为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3)。另一个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沃尔顿 哈米尔顿对制度提出了一个更精确的著名定义:“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制度强制性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可行范围。”后(现代)制度主义者霍奇森则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的约束所创造出来的持久的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5)。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6)日本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7)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概

      2、括了其他人对制度的三种定义,并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他指出,关于制度有三种定义,一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三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定义,但提出了修正意见,把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对于上述定义,本文有如下几点看法:制度不宜被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制度也不宜一概被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首先,并非任何博弈的均衡解都是制度,起码一次性囚犯博弈的均衡解就不能称作制度。因此,制度至多只能是某一类博弈的均衡解。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从给“制度”下定义这一目的出发,可分为两类:一类博弈的策略集是参与者除生理条件不许可之外所有可能的行为,包括杀人、放火等,其解是给博弈的参与者划定行为的可行范围或可行空间,例如禁止上面列举的行为。这类博弈的均衡解才可能是制度或行为规则。另一类博弈的策略集是参与者行为的可行范围或可行空间,它们由制度或行为规则所规定,其均衡解是博弈的参与者的最优行为,而不是制度或行为规则。前一类博弈可称作决定制度的博弈,简称制度博弈;后一类博弈可称作既定制度下决定行为的博弈,简称行为博

      3、弈。这两类博弈都可能出现多重均衡解,包括多重子博弈精炼均衡解。制度博弈的多重均衡解有助于说明制度的多元性,行为博弈的多重均衡解有助于说明行为的多样性。其次,制度也不宜被定义为制度博弈的均衡解,因为如果制度被如此定义,那么根据纳什均衡的定义,将无人会不遵守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并且若严格按此定义,则不被人遵守或实行的规定便不能算作制度,于是“禁偷盗”也不再是制度了。当然,如此定义制度,可强调制度的可实施性,但是可实施性并不是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因为大多数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非帕累托性质的制度,往往是不能得到完全遵守完全实施的。因此对于大多数制度来讲,可实施性都是不完全的,根据均衡解定义,它们似乎都不应算作制度了,因为既然有人不遵守之,便证明遵守行为并非纳什均衡解。必须把制度和制度的有效性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制度失效正是制度演化中的常见现象,是制度演化分析需要说明的现象,如果失效的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的制度不算制度,那就意味着把制度演化分析的很大部分工作给取消了。再次,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其目的是为了把制度作为被解释的内生变量,而不再是制约博弈结果的外生变量。但是,若要达此目的,未必非要

      4、如此定义制度,可以像上面所做的那样,把博弈分为制度博弈和行为博弈,在行为博弈中,制度是制约博弈结果的外生变量;而在制度博弈中,制度是取决于博弈结果的内生变量。复次,用进化博弈的均衡解来定义制度,实际上是混淆“制度”和“行为”这一对概念。进化博弈实际上是上面所说的行为博弈,其均衡解不是决定制度,而是决定一定制度下的行为。从进化博弈的典型例子鹰鸽博弈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最后,青木昌彦的定义是博弈的均衡论的一种,有两个地方值得评论,一是他强调“共有理念”在获致博弈的均衡解(即形成制度)时的重要作用,这种“共有理念”似乎就是参与者在重复博弈中形成的关于其他人行为反应的理性预期。但 “共有理念”(按本人的理解,但愿不是误解)似乎更像是解释制度得以维持的因素,而不太像是解释制度起源的因素。因为“共有理念”本身正是要由它所维持的制度来加以解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不能是由制度到“共有理念”呢?同时,“共有理念”也无法保证制度(尤其是非帕累托性质的制度)一定得到完全实施,谁都知道偷盗要受罚,但仍然有梁上君子。二是他为了避免用一种博弈的均衡解来说明另一种博弈的规则这种无穷递归的论证,把形成制度的博弈的

      5、策略集和得分矩阵看作是由他所定义的所谓“域交易”外生决定的。“域交易”是一个新名词,但仔细看看他的说明,就知道那不过还是博弈,只不过这种博弈不决定制度罢了。用更换名词的方法来回避无穷递归论证的困境,并非推进理论的有效方法。也许,把博弈直截了当地区分为制度博弈和行为博弈,才是避免无穷递归论证困境的有效方法。因为制度博弈的策略集不是任何其它博弈的结果,直接受制于人的生理条件。本文倾向于把制度定义为关于人们(个人及组织,下同)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力、义务和禁忌的规定。权力规定人们可以采取什么行为,义务规定人们必须采取什么行为,禁忌规定人们不准采取什么行为。任何一项制度,从国家宪法到乡规民约,都是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一个可行和不可行的界限,都是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一些规则。有些制度似乎与人们的行为无关,但仔细分析,仍可领会到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制度是关于人们行为的规则,人们行为规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型(8):一类可称作个体(个人或组织,下同)规则,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守之只影响本身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行为不具有外部性。许多习俗如夜晚睡觉便具有这种性质,若某人喜欢在大礼拜的晚

      6、上在自己家中看电视娱乐而在白天睡觉,他的这种行为虽违反习俗但只影响他个人福利,与他人福利无涉。因此夜晚睡觉这一习俗便属于个人规则。另一类规则可称作社会规则,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违之将影响其它主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行为具有外部性。如不准偷盗这一规则便是社会规则。人们行为规则可借助如下矩阵进行分类:其中的内部性是指行为规则给遵守规则者本身造成的利害,正内部性为利,负内部性为害。非负的外部性是指人们遵守行为规则对别人无害无利或有利。矩阵表现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四种可能组合。11是具有正内部性和非负外部性的行为规则,其中具有零外部性的部分便是前面所说的个体规则,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是社会规则,它们的特点是无须由社会强制实施,因为它们给行为者带来利益。22是具有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的行为规则,从长期来看它不会存在,只有在短期中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负性时,才可能存在。12是具有正内部性和负外部性的行为规则,由于它对行为者本身有利,故只能由社会强制禁止,这种禁止属于社会规则。21是具有负内部性和正外部性和行为规则,由于它对行为者本身有害,故只能由社会强制实施,它也属于社会规则。概括地讲,1

      7、1中的零外部性部分是个体规则,11中的正外部性部分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规则,12和21都是强制性的社会规则。个体规则可进一步细分为个体规定和个体习惯。 外部性 前者带有自我强制性质,如每天早锻炼等。后者往 非负 负 往不具有自我强制性。当然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界限, 正a12 一种个体规定持续久了便可能变为个体习惯。本文 内部性 负a22定义个人习惯为个人在面临一定情势时,根据既定 图 1的效用函数做出的重复性的、常常是无意识或潜意识的特定行为反应。它可以是个人在众多可能的反应中依据效用最大化原则通过尝试法加以筛选的结果,也可是简单地模仿或听从别人(长辈、同伴、崇拜对象等)的结果。个体规则(包含个体规定和个体习惯)若只是被某人本身遵守,别人并不仿效,则这种规则可称作纯粹或独特的个体规则。但若个体规则被广泛模仿,成为同一类型同一角色身份的人自愿遵守的规则,就成为普遍流行的个体规则,成为时尚或非强制习俗。时尚可定义为在一个群体中由于模仿或听从(长辈、同伴或崇拜者)而被广泛采纳但持续期较短的个体规定行为,例如流行的用语举止、服装发型等。非强制习俗可定义为在一个群体中由于模仿或听从而被广泛采纳且长期持

      8、续的个体习惯行为,例如人们普遍远离或设法隔离传染病人,还有各种宗教中都存在着的特定宗教仪式。这些表现为时尚和非强制性习俗的普遍流行的个体规则,其特点是若有人不遵从之,这种不遵从行为并没有负外部性,即不会给其他遵从者造成任何损失;但这种不遵从行为对于不遵从者本人有很大的负内部性,即对他本人不利。这可以是实际上的,但也可能仅仅是观念上的,例如,当一个人不遵从远离传染病人的习俗时,对别人未必造成危害,但对他本人则明显有害。再比如一个虔诚的教徒不小心违反了教规,对其他教徒也许无害,但对他自己则有害,因为他会为自己破坏了教规而精神痛苦。由于普遍流行的个体规则的这一特点,使它们往往无须强制实行。社会规则如前所述,首先分为非强制性的和强制性的。非强制性的社会规则如语法规则,人们遵守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别人,无须通过对违规者实施惩罚来强制人们遵守它。强制性社会规则的特征在于个别主体可以通过不遵守它而受益,同时伤害其他遵守者,故必须通过对违规者实施惩罚来强制人们遵守它。强制性社会规则可大致分为三种具体形式:一是由国会或政府或君主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包括普适的禁令、专门的行为指令和关于制定,

      9、修改和废除法律和政策的程序性规则)。二是由各种非政府组织或团体制订的各种内部规则和它们相互间的契约,契约给订约各方以行为限制,所以也是一种制度,它降低了不确定性,使订约各方的行为规则化程序化,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与法律等制度不同的是,契约这种制度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小,时间也往往较短,它对订约各方的行为约束往往要依托正式的法律和非正式的强制性习俗,如商业合同的严肃性便依托于合同法(正式规则)和讲信用重诚信的习俗(非正式规则)。三是由公众舆论与道德规范强制实行的习俗,或称之为强制性习俗。这里定义它为一个群体中由于道德约束与舆论压力而被广泛采纳且长期持续的社会规则。公众舆论是外在强制,往往表现为对违规者的排斥、指责、蔑视;而道德规范则是内在强制,往往表现为违规者本人的自责和内疚。由以上对于人们行为规则的分析,可知很难对制度下一个独一无二的定义。变通的办法是首先从外延角度,按照由窄渐宽的次序,把制度定义为一切由统治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制度定义为制度再加上所有非政府组织制订的各项内部规则和相互间的契约、及强制性习俗非强制性社会规则,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和;制度定义为制度再加上普遍流行的个体规则(时尚与非强制性习俗);制度为制度再加上一切纯粹或独特的个体规则。下面图示制度的关系。 法律法令法规政策制度 社会非政府组织制订的规则及契约正式规则 规则强制性习俗制度非强制性社会规则非正式规则 制度个体流行的个体规则(非强制性习俗和时尚)制度 规则纯粹或独特的个体规则(个体规定和个体习惯)图2显然,一切纯粹或独特的个体规则,虽然属制度,但并非本文研究的范围(9)。从内涵角度可定义制度为关于人们行为的非个别化的普遍规则(10),定义制度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关人们行为的非个别化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和。制度有时是直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不准偷盗的法律和习俗;有的是间接调节,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涉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如林区禁止吸烟的规定,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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