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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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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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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篇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京政发20XX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17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

      2、进的基本原则。二、改革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

      3、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四、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

      4、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若干规定执行。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

      5、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

      6、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八、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

      7、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

      8、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做好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的培训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加

      9、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为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九)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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