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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刑事诉讼证明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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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意刑事诉讼证明制度比较篇一: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刑事合意两大制度之比较描述: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内容摘要:刑事合意制度中的两大制度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大制度是随着司法经济效益和刑罚的目的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而在我国成为两大新思潮。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质上,是具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只有把握好两者的内在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才能很好地实行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贯彻刑事合意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区别(1)概念不同: 辩诉交易,是指由公诉人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的条款或缩短刑期为积极作用,换得被告人,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利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内容的诉讼的制度。1而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2(2)适用范围不同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刑

      2、事和解只适用自诉案件之中。但辩诉交易则一般适用于公诉案件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而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或减少量刑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适用于公诉案件中,且并不局限于是否为轻微刑事案件。只要检察官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必要辩诉交易,则可以进行。(3)受限制的情况不同 刑事和解,它在公诉案件中限制适用,它只适用于我国的自诉案件中,而且在自诉案件中也有限制的例外,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调解,即对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中,刑事和解也受到限制。而辩诉交易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刑事和解主要是在法院

      3、的主持下,由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的协商所达成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让步的恢复性司法活动。它侧重的是重视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尊重被害人的主体性权利地位。而辩诉交易则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在罪名、量刑、罪数之间达成合意的有罪答辩协议,它侧重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尊重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具体表现为:(1)针对刑事和解制度而言,我国没有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切身利益往往难以获得有效保障。3刑事和解正是在重视对被害人物质赔偿和补偿的利益选择,是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而辩诉交易则是承认被告人与检察官的平等地位,是在被告人“明知”、“理智”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交易并作出答辩,避免了正式审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2)从主体性理念出发,切实保障调解的自主、自愿。避免被害人受到威胁和强制,让他们自主决定是否调解,怎样确定调解条件。由被害人决定自己是否进行调解。(5)忽视不同主体: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达成的协商合作,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它忽视了检察官的公诉人地位。一旦被告人的行为在侵犯被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时,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刑事和解

      4、协议却,因此而剥夺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利,甚至于侵犯了公诉机关起诉裁量权。而辩诉交易,是由公诉人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的条款或缩短刑期换得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利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内容的诉讼的制度。在此基础上,辩诉交易却忽视了被告人获得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利,也忽视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主体权利,没有给予被害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说明自己意愿的机会。从这两种制度忽视的主体来看,两者侵犯的主体权利不同。(6)同意协议的结果不同 刑事和解是一种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协商合作,一旦合作达成,同意协议的结果就是使被告以致歉、赔偿、悔过自新,不必受到刑事处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被害人则得到被告人在协商中所承诺的经济赔偿以及得到被告人悔过、道歉的心理伤痛抚平的合意解决结果。而辩诉交易中,则是检察官和被告人达成的罪名、罪数和罪刑的有罪答辩交易,其结果是被告人获得比较轻的指控,得到的刑罚比较轻或者不受刑事追究的结果。而公诉机关则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较好地履行了国家公诉的职责。(7)法院干预的程度不同 刑事和解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

      5、件,可以进行调解,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建议调解,并且主持调解。而且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自诉人有自主决定撤诉与否,法院不干预这个诉讼的进行与否,由自诉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在法庭审判之前的刑事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法官无权拒绝协议。但是辩诉交易就涉及到法院的干预,毕竟它存在于公诉案件中。如果检察官提起公诉,在审判前,有罪答辩的撤回是有效的,但是有罪答辩有没有效,也即有没有被法官采用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不参与答辩协议的交易,但是可以拒绝交易协议,也可以接受答辩协议,然后根据协议内容对被告人定罪处罚。(8)赔罪的心理疗伤功能不同: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一般都要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在其认罪、悔罪的基础上,与被告人进行的协商合作。但辩诉交易仅是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刑事合意,而忽视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地位,对被害人来说,非但没有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产生赔罪的心理疗伤功能,且在一定程序上是对被害人作为主体的权利的剥夺。对于被害人在公诉机关起诉阶段没有发言权,剥夺被害人是否进行诉讼的选择权,这实质上是在被告人造成的一度伤害后,检察官忽

      6、视被害人的诉讼选择权,由此给被害人造成了二度伤害。剥夺他作为一个人本主体应受尊重的权利。由此,辩诉交易对于被害人非但没有疗伤作用,反而造成一种忽视人权的尊重性侵害。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刑事合意,正是在倡导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由其选择是否要进行诉讼。一旦刑事和解协议达成,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有一个交流的平台,与加害人的讨论协商中,被害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思想,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彼此的心声能够得到倾听,随着感情的宣泄,被害人的恐惧、怨恨心理会明显减轻,而加害人的自责,焦虑、懊悔的心理压力也会得到释放。3通过刑事和解,被告人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心理疗伤的功能的促成。被害人得到被告人的道歉,产生了心理安慰的疗伤作用。刑事和解给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个交流心声的平台,充分表达彼此的意见,使双方心中的报复和道德谴责逐渐淡化,使双方磨合,得到彼此满意的最解决方案。(9)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情况不同 辩诉交易,被害人对审判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从而获得救济,但是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协商合作,一般协议达成,都不会出现不服现象,因为协议是控

      7、辩双方达成的合意,如果是被告人并不是因为检察官的诱骗,也就是说检察官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而作出的有罪答辩,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则很可能在二审时被告人得到更重的刑罚,一般被告人不会陷自己于更不利之境地。但如果真的出现检察官诱骗、不遵守辩诉交易的协定的情况,被告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以得到救济。通过对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大合意制度的对比,从中我们知道它们的适用范围、进步性及不足之处。进而可以从本质上,认识和把握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制度,更好地促进司法活动的有效进行。更好地理解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制度是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和刑事诉讼目的的,是刑罚的教育功能、重视对被追诉人犯罪者的人权的保障、重视特殊预防的要求,它们的存在是合理、必要的。当然有了对比,我们就必须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以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更好地实现正义,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二、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相同 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刑事和解都是出于对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尊重,是在人本主义思想的催化下,将他们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才存在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或是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辩诉交易都是互相承认对方的主体地位,并在此

      8、基础上展开平等、理性的对话协商。他们的内在相同性,包括进步性,还包括缺陷性,这两者都决定了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大胆并且要慎重地适用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这两大合意制度。(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相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罚的新趋势,其精神实质,就是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在坚持“严”: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基础上。也要贯彻“宽”: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的原则。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提倡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现行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刑罚观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有效地修复被破坏了的司法、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在对犯罪与刑罚的科学认识下,我们都知道:刑罚并非预防

      9、犯罪的惟一后会有期手段,刑罚也不可能消灭犯罪,刑罚在犯罪中有其局限性。4我们必须思考,怎样的制度才能使犯罪人得到更好地教育和改造,并且使其真心悔过,不再犯,社会也秩序也得于有效地维护。而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的,能不诉讼就不诉讼,能减少刑罚就减少,使被告人得到更好地教育改造,尽量避免其对社会的仇恨、报复,对其加以挽救。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社会的矛盾得以有效消除,快速有效地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的政策观,有效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一面,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关系之间矛盾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2)现实正义思想的基础相同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及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因时因地而不同。5笔者认为,只有实现的正义才是比较真实可靠的正义,才是我们应该倡导的正义。不然,太过于不切实际的绝对正义口号的追求,到头来,只是口号的空喊。能够实现的正义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正义。当前,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在双方合意制度下,所达成的一种让步的认罪交易,是现实的正义,其恢复性司法之赔偿功能较之诉讼结果的强制得到执行的可能性更容易实现。现实正义理论强调的是在正视犯罪人的行为对法律的违反、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的同时,应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真正有利于被害人损害的赔偿,破坏了的社会秩序的恢复,实现现实正义。现实正义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平衡,犯罪破坏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现实正义的任务就是使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得到修复平衡。以犯罪人致歉、赔偿、重新做人,重返社会的悔罪心态,通过自新的行为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恢复社会正义。6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应再局限于刑罚,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现实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而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这两大合意制度,将有效地促进被告人积极修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达到现实正义的实现。(4)相同的诉讼经济原则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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