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专题篇一: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于皇权,从属于皇权。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历朝历代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职责功能的变化,都是以加强皇权为原则,以强化中央集权为目的的。中央集权的加强,封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力也随之增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总体趋势就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监察机构正是适应这一趋势而不断被强化。监察机构和权力运用的相对独立性。虽然古代监察权依附于皇权,但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权力的运用具有相
3、对的独立性。从组织机构方面看,在古代监察制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模式,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和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自两汉以后,监察机构基本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官员,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制约。如东汉时期设御史台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唐朝时御史台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独立监察机构;元代时御史台成为与行政机关中书省和军事机关枢密院平行的机构;明朝时御史台地位与中书省、大都督府并列,且形成了包括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互不隶属、分工合作的多元监察网络。从监察权力的运行方面看,监察官员在进行监察职能时。不受其他任何官员的制约影响,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有力地保障了监察机构独立地行使监察权。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在我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监察官员的角色十分微妙。自隋朝设立御史职务开始,历朝历代监察御史的地位都比较低下。比如作为高级监察官员的御史大夫,隋朝时为从三品,唐朝时为正三品,宋朝时为从二品,元朝和明朝时为正二品。虽然监察官员品级较低,但其监察权限却非常之大,上至公卿宰相、下至普通官吏的违法失职
4、均可弹劾。监察活动越来越法制化。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重视用法律对监察活动进行规范,监察活动在其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法制化。如汉朝时的刺史六条、隋朝的监察六条、唐朝的巡察六条风俗廉察四十八法、宋朝时的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明朝的宪纲条例和清朝的钦定台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选任考评及其职权范围的设定,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监察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行政监察方式动态化。我国古代监察机制是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察相结合,除在中央设御史台进行经常性的监察外,还有就是中央不定期、临时性差派监察官员到地方进行巡视。如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有刺史专门负责本部的监察事务。刺史每年八月起巡视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周行”,年底回京奏报。这种做法可以割裂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他们相互串通,从而保证行政监察的有效性。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选任方式上,监察官员一般是由皇帝直接任免,或由御史台推荐,不受吏部等其他部门的制约。要求监察官员既要有刚正不阿和公正廉明的人品,又要有丰富的为官经历。比如宋朝曾明确规定
5、。选任的御史必须担任过两任县令。监察官员之间相互监督。我国古代统治者用监察官员监察各级官吏的同时,又使监察官员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使监察职权交叉运行。即监察官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也受其上级、同事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多重监督,保证了监察权力的公正运行。如明朝时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可以相互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御史与监察御史也可以相互监督制约。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借鉴意义绵延数千年的中国监察制度 ,是我们祖先为人类创造的文化财富。其历史之悠久 ,体制之完备 ,经验之丰富 ,影响之深远是世界监察制度史上任何国家都无以伦比的。美籍专家吴克教授曾由衷地赞许道: “这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国机构 ,是政治传统上很重要的部分。有如中国认为值得保存的其它许多事物 ,他历代相传 ,绵延不绝。它被认为重要和不容忽视 ,对西方政治可能有所贡献。” 研究这一被世界公认最为宝贵的遗产 ,无疑对完善人民监察制度有着深刻的现实借鉴意义。我们应以 “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的态度 ,总结和研究中国古代建制和运用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并从中寻求有益的借鉴。结合我国当代监察工作实践 ,笔者以为在今后工作中应重视以下几点
6、。在指导思想上 ,应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行政监察机关建设上 ,应重视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切实发挥其监察职能。严格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和考核。4.结束语纵观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可见,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专制为目标,是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在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文献:1蔡放波.中国行政制度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2邵英华,陈琼.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征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XX, 3修晓波
7、.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XX, 4汤建华,宋晓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借鉴意义J.求实,20XX, 5敬志杰,谢伟.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XX, 6陈实.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学刊,20XX。7于敬民,于建华.秦汉以来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几个特点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8杨伟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探讨及启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篇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期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
8、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
9、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监察御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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