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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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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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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篇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XX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XX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四、从20XX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

      2、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XX年8月11日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XX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

      3、)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4、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细则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

      5、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三)在公开行程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篇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种植养殖过程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塑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二、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食品标签监管制度,肉食品品质检验制度。三、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不健

      6、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积极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四、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加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的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疾病发生。五、加强动植物检疫制度。提高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六、建立健全全镇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七、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制度。篇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特制定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统筹协调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7、可随时召开。二、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一)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二)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为第一时间掌握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准确、及时、有效,建立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联络制度。管理站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每月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联络工作。建立信息 1审核报送制度,由管理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随时联络与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析分析本系统和本部门工作情况。(三)安全信息报告时间:工作信息、技术信息每季度报告一次;食

      8、品药品安全动态信息随时报告。(四)遇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接报后由管理站组织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四、宣传培训制度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五、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区管理台帐档案化,各类文件资料归口管理,档案资料盒子化管理,要分别有县委、县政府文件盒、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件盒、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盒、目标责任书 2资料盒、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盒、专项整治资料盒、食品安全工作报表盒及各行政村资料盒。六、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定期对所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二)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逾期不报的部门,每季督察督办一次。(三)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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