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流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篇一: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一、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一) 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 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书;3、 进口食品有效商品检验证明。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二) 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三) 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四) 索取资料的管理。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
2、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五)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二、 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一) 记录方式。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1、 微机记录。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2、 书式记录。凡未实行微机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销售记录台帐”,利用帐簿记录;3、 标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将食品进货凭证逐日粘贴、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二) 记录人员。食品经营者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记录;食杂店等其他食品经营者应由负责人记录。(三) 记录内容
3、。应当根据食品进货查验文件、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四) 定期查阅进货记录。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市保持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五) 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一) 出具凭证。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二) 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1、 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2、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 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 诚信经营。做到经营食品明
4、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作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应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主动停止从其处进货。(一) 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新产品和畜新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1、 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2、 经营蔬菜、水产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二) 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 定点采购。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定点单位;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四) 定期考察。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合格,安全可靠。五、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
5、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一) 严格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二)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场子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质量关;设置食品信息公开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三) 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1、 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2、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3、 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
6、售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计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环境;5、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中;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6、 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7、 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8、 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关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9、 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篇二: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2.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3.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4.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5.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7.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9.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
7、制度 10. 食品退市制度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
8、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单位第一责任人 : 承诺时间:承诺单位(公章):年 月 日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3、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4、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5、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
9、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6、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7、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8、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2、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3、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4、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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