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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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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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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 摘 要:随着当今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个人隐私权各方面也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阐述了互联网技术对个人隐私权侵害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点,提出了机遇互联网技术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个人隐私权;难点 不可否认,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重要时代特征,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互联网作为区别于现实生活的另一阵地,正一点一滴地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特别是像一些即时通信、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服务产品的出现更是拉近了彼此的距离。然而,正是那些暴露在网络上的真实信息,也为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埋下了隐患。 1 互联网技术中对个人隐私权侵害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技术中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当泄露、恶意传播个人隐私,诽谤中伤、假冒他人名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信以及息资料侵入个人生活的安宁四种表现形式。 1.1 利用互联网

      2、技术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资料 计算机网络站点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和服务便利,没有征得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借通过要求网络用户在线填写注册表格,或者通过计算机软件记录网络终端用户的某些信息,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1.2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当泄露、恶意传播个人隐私 拥有个人信息资料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信息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将个人信息资料不适当地泄露给第三人。1998年,美国在线公司(American Online)将其客户个人资料透露给了美国海军部,结果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 1.3 诽谤中伤、假冒他人名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信息资料 由于互联网的高速流动性和无国界特性,因而在互联网上恶意传播个人隐私或诽谤他人,后果比通过其他媒体传播要严重得多。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困难性,很容易发生假冒他人名义传播各人隐私的情况。 1.4 侵入个人生活的安宁 在互联网遍布全世界的今天,个人的现实生活空间和网络生活空间时时会面临来自网络的侵扰和攻击,如黑客和网络入侵者对他人计算机、个人数据的攻击和篡改,网络中存在的色情、淫秽信息对他人浏览网页或电子信箱的

      3、侵扰等,都会给网络用户及其家庭的安宁生活造成破坏。 2 互联网技术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点 2.1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数字化、复杂化 在现实环境中,隐私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表现为私人社会关系、私人通信、私人居住环境等。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的数字化特征,使一切信息均表现为数字化信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储、传输、使用。当然这些数字化信息呈现在用户面前的仍是文字、图形、图像等。 互联网技术使隐私侵权问题进一步技术化、复杂化和缺乏安全性。互联网技术易于集中管理和运用,在一定的技术支持下,进行非法操作、取得所需信息可以说轻而易举。那些安全保护系统对一些技术“高超”的人来说形同虚设,不过是给他们增加了“游戏”的乐趣;而且数字化的信息存储于磁介质或其他高科技材料中,无法直接目视检查,即使出现问题,也不易及时发现;另外,对数字化信息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操作也很简单,可能轻轻按几下键盘就会使大量数据、信息面目全非却不留丝毫痕迹。在数字化信息传输过程中,通讯系统也容易泄密隐私信息而造成危害。 由于网络环境的技术性,权利人主张的隐私范围除了现实环境中的隐私外,还可能包括诸如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网

      4、络用户名等新的内容,这些内容也给隐私权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在现实环境中,隐私侵权主要是由直接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使得对有关隐私侵权 行为及责任的判断也相对比较简单。但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就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传播通道,信息资料的索引、汇编、管理、超文本链接等。这就使责任的判断复杂化了。 2.2 互联网中隐私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与现实环境有很大不同,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互联网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系统;非法搜集、截取、窃听、窃取、伪造、修改、删除、加工、传播、利用、披露他人信息资料;利用技术手段监视、窥探、跟踪、骚扰他人等行为。具垂来说,在网络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网络服务商或其他商业机构甚至政府对个人资料的搜集和利用 信息社会中,个人数据资料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能为商家书来许多机会和利益,因而受到某些商业机构的重视。而网络服务商对搜集大量个人数据资料无疑占有先机,因为用户要成为某些网竭相对固定的网民或者要参与某些BBS的活动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填写个人的基本资料,否则便不能进入网站的活动空间。网络服务碡或其他商业机构还可以利用具有跟

      5、踪功能的软件掌握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很多网络服务商都有偿提供个人数掳资料。政府部门出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收集、储存相关的个人数据,其中必然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如果收集、使片不当,极易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2.商业机构对网络用户的追踪与监视 一些商业机构专门从事对网络用户的追踪与监视,在不为使斥者觉察的情况下,使用监视与追踪软件,在网络上收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非法监测用户上网习惯,收集访客信息,服务于自己的商业目的。例如,有些公司附加在QQ程序中的浏览器程序,提供的一项口L 作“谁与我同在”的功能,能让任何用户都可以查到当前浏览的网页上有哪些其他的QQ用户,同时,也可以监控用户正在察看哪些页面,这些搜集来的用户浏览资料,是可以被商业化利用的。 3.黑客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窃取和传播 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黑客侵入他人或政府的电脑,攻击政府机构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政府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对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由于个人数据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黑客们为了盈利,或出于其他心理,对数据库“磁门而人”,窃取大量个人数据。黑客还可能出于

      6、他人目的,随时截获发送中的电子邮件。 3 基于互联网技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基于互联网环境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主要是:对公民个人生活影响最小;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个公民的公平性;在法律上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的三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充分保护人们的隐私权,最好的做法就是综合采取三种模式。 3.1 基于法律角度的保护 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一般并不能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如果仅依靠两者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不足可想而知。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首先,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一类独立的人格权;其次,我国应当加强网络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如制定网络信息法、网络安全法等,甚至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对此,我国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第一,通过修改宪法,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有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隐私权才会有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也才会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第二,建立以民法为重点

      7、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完善民法通则的内容,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予以明确规定,改正立法上的不足,从而完善隐私权制度。在民法上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指导意义更利于隐私权的保护。而且,一般人格权的涵义比较模糊,依我国目前的国情,只有民法上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才有利于民事主体了解和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也有助于隐私理念的传播和意识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而且,同时需要确定相对隐私权的性质及保护原则。相对隐私权不同于绝对隐私权,不是一个独立的隐私权,而是各个隐私权人对自己的隐私利益享有的支配权利。可以参考民法上共同共有的规定,确定相对隐私权的性质为各隐私权人共同享有的一种隐私权,对于相对隐私的支配,各隐私权人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与相对隐私有关联的关系人的隐私不受支配相对隐私行为的侵害。 第三,制订、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在拟制订的新闻出版法中规定保护

      8、公民隐私权的内容,明确规定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社会舆论监督的界限;又如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进行立法,并具体规定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及保护措施等等。 3.2 其他角度的保护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存在局限性,在互联网技术下还应当从行业自律保护、软件保护以及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等方面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行业自律保护。 提高我国网络行业的自律性,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通过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数据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隐私权保护声明并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该声明应向消费者说明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范围及使用方法,并告知消费者对于其个人数据信息所拥有的权利。同时还应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证。 其次,软件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尊重网络用户的意思自治。通过相应的软件提醒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并进一步决定是否公布自己的隐私。或者,网络服务提供

      9、者在软件中预先设定只收集特定的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不许收集等。当然,通过软件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需要相应技术的不断发展。 再次,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确立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对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因为,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隐私价值观念往往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一般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而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特殊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习俗、价值观念,因此,确立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对策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另外,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等特征要求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符合网络自身的客观规律。因此,我国网络隐私立法在指导思想上既应充分考虑和借鉴欧美等国际立法经验和趋势,遵循网络隐私保护的一般规律,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既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又兼顾网络的健康发展。 4 结论 隐私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其作用不言自明,在互联网技术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也面临严峻挑战。在全世界范围内对网络隐私权利越来越重视的今天,我们理应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顺应国际司法发展方向。鉴于此,本文从法律角度以及其他方面完善我国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旨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同时兼具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期待早日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私法保护工作。这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呼唤,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杨金丹. 网络隐私权的私法保护D. 吉林大学 2010 2康华.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D.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博士生导师 杨立新.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N. 检察日报. 2010 (003) 4汤焰. 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研究D. 重庆大学 2010 5胡继先. 3G增值业务中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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