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1)
7页1、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便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供应商投诉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得虚假、恶意投诉以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投诉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
2、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三)投诉的书面材料必须有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及事实依据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 (五)其他操作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上述第九条所述现象的;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的; (三)不予验收货物或消极验收货物的; (四)供应商有证据认为采购人侵害其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可进行投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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