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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儿终身保险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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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
  • 文档编号:90747941
  • 上传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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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名词定义】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 :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 : 全残 :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 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 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 、声带全部切除者; 、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

      2、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

      3、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其真实年龄以及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 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 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4、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变更地址 第七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批 注 第八条:批 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不生效力。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保险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十条:保险责任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 :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本公司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本公司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周岁,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周岁,本公司

      5、开始每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年满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返 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计息) ,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周岁后至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 附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缴费期间内身故 (或全残) ,本公司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

      6、当知道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本公司,并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 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或所豁免的保费中扣除,但因不可 抗力延误的除外。 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或豁免保费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 年内不行使即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身故、全残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申请 第十三条:身故、全残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全残鉴定诊断书; 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时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领各项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

      7、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或申请保费豁免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进 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后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 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书,经本公司确认并 批注于保单后开始生效。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合同的撤消、变更、无效和解除】 【合同的撤消、变更、无效和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撤消请求权 第十七条:合同撤消请求权 投保人如不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于收到保险单后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并申请撤消

      8、本合同,本公 司应予以同意并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约定的领取生存保险金年龄前,可申请减少承保金额,但是减额后的承保金额,不得 低于保单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按退保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无效 第十九条:合同的无效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保险事故发生者,合同无效,本公司不退还所收保险费。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申请投保或复效时,对于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故意隐瞒、 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且不退还所收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投保人。但投保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可将该 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退保)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保单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退保申请书; 四、投保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已开始领取养老金或已享受保费豁免者,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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