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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卖协议,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可以更改房屋总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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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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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签了买卖协议,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可以更改房屋总价吗篇一: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可以更改其内容吗?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可以更改其内容吗?黄某与蔡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未能双方协调清楚,黄某便将蔡某起诉法院,并聘请了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处理本案。到底是怎样一个案情呢,我们一起来看下:20XX年7月,黄某与蔡某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内容约定黄某将三个门面的房屋以当时的价位出售给蔡某从事生活用品批发销售的买卖。在协议签订后,蔡某便支付了两个门面的价格。因合同规定可以在首付的金额与两个门面的价格差不多,故蔡某便开始他的生意。因为门面所在区域刚好是外人人口居住的密集区域,所以黄某的生意火爆。黄某看到后着实后悔门面价格过低,便反悔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便在原价格上,将第三个未收取房屋款项的门面增加了20万。对于黄某这样出尔反尔,不手信用又无视房屋买卖协议法律效力的行为,蔡某倍感无奈。面对黄某的纠缠不休,只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的成功代理下,黄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责任,老实的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mlist2663/54524/篇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

      2、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一 查证。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二 房屋面积的条款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

      3、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2房屋质量的条款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注意: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

      4、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注意查看交付标准: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三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注意: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

      5、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注意: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四 不可抗力条款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建议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篇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应注意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前尚无完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的

      6、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订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是:(一)当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买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买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买方具有通过支付房屋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如需进行房屋买卖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买卖。此外,据年月日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年以前发生的这类房屋买卖如果买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由买方补办审批手续,并确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2)买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这一要求实际上又是对买方须具有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如果说买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购房的意思表示,但是不具有与购房行为相应的支付能力,那么仍然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3)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必须是公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4)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

      7、人可优先购买所售房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8、。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后,民法通则又有类似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买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有关规定,在肯定所有权人合法处分权的同时,又照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年月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年月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所谓

      9、“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 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资格的其他规定。这里一般指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府()号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中就规定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者、已购有一套商品住宅者(包括夫妻双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不得在特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卖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包括如下几类:()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私有房屋包括位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公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公民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房屋时,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确认其产权,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能承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而无权出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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