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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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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 文档编号:90656922
  • 上传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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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津科金2015128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计2015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第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后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和转让收益)作为引导基金的补充资金。第二章 管理构架第五条

      2、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一)市科委主要职责: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3.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及国资监管审批手续;4.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考核和审计。(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管;2.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业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具体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引导基金投资于商业性子基金的具体方案、相关协议、章程进行决策;(二)对引导基金对所参股的商业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见及股权退出的具体方案进行决策;(三)审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计划及管理费预算;(四)审批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定,可在引

      3、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引导基金年度申报工作;(二)受理申请,开展资格及形式审查,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尽职调查;(三)组织开展评审,结合评审意见,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四)组织理事会审议投资报告,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五)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办理引导基金出资、退出等各项手续;(六)依法对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进行管理;(七)理事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就相关决策事项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第九条 子基金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的各项规定。第十条 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或已在天津市注册但注册时间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

      4、流程、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实际出资额全部到位。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8年。经投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第十三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四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拥有3个对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四)实收资本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少于1%;(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结合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申请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理事会审核。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子基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决策结果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

      6、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争取国家级相关引导基金支持以及区(县)级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子基金。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参股比例不高于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及普通合伙人,各级财政出资之和应低于50%。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两倍,其余资本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争取国家相关引导基金支持的应符合其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获得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科技企业。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7、;(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者应先于引导基金出资。如果子基金注册资金分批到位,引导基金应与其他投资者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批出资。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其他出资人出资。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挂牌上市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第三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子基金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或以外的投资者均可随时购买。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

      8、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引导基金退出时,子基金应满足设立时的出资、投资等条件。存续期满,引导基金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投资协议及章程签署超过一年,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出资超过一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四)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进行管理及开展投资业务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六章 托管银行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三)无重大过失、且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四)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确定的银行

      9、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提交上一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委、市财政局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引导基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和查实,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投资和补偿资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将取消其在五年内申请子基金的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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