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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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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31日13时15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以下简称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80个粮囤、揽堆过火和恶劣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307.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黑龙江省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跟踪督办。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政发201263号),在黑龙江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成立了由

      2、安监、公安、消防、工会、监察部门及林甸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检察院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多方取证和专家评估、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核清了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坐落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中心村,始建于1961年,原为林甸县粮食局所属粮库,2011年8月被中储粮收购列为直属库,隶属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1年8月,经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2.6万元,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库占地总面积22万平方米,现有职工76人(其中正式职工19人),主要从事粮食购销和存储业务。该库粮食储存总容量为17万吨,事故发生前,共有粮囤、临时粮堆等168个货位,实际储存粮食15.38万吨,品种为玉米、水稻和大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

      3、况 2013年5月31日4时许,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力工队长黄树有带领32名员工,按照粮库副主任于国春的要求,进行粮食攒堆作业。其中员工陈生、闫保海二人在12号砖混储库附近的“林LC临时01”号临时储位与“林LC临时02”号临时储位之间的地面,负责操作皮带式输送机向“林LC临时02”号储位上方输送玉米,配合粮堆上方的赵先来等14人进行攒堆作业。12时许,作业人员分班吃饭后,继续进行“林LC临时02”号储位攒堆作业。13时15分左右,“林LC临时02”号粮堆上方的赵先来发现地面上操作皮带式输送机的陈生身后“林LC临时01”储位苫盖玉米堆的苇栅着火,随即呼叫他人施救。同时,电话通知本单位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粮库副主任罗洪权接到火警报告后,带领60余人展开扑救,同时打电话报警。受当日高温、大风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据林甸县气象局记录,当日气温最高达35.4,风速最高18.5m /s,风力8级),“林LC临时01”号玉米堆的火势随风力顺势蔓延,大火引燃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制苫盖物,形成连营火灾。 接到事故报警后,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动6台消防车,于13时38分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并向市消防支队和临近

      4、县区、厂矿消防队发出增援请求。随后,大庆市4支主要消防队伍、24台车辆、109名指战员、150名民兵陆续赶到现场控制火势。经过紧急救援,16时30分大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粮库作业过程中,皮带式输送机在振动状态下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孔洞边缘产生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并打火,引燃可燃物苇栅和麻袋,并蔓延至其他79个粮囤、揽堆货位的苇栅苫盖物。 (二)间接原因 1、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林甸直属库作业现场安全防火制度第十条“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内外一切作业”的规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运粮和攒堆作业;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未按规定设置皮带输送机漏电保护装置,漏电时未能自动断电;新建临时储位没有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储位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未增大消防水池容量和与之配套的消防栓,仅有的一台消防车处于缺油、缺水状态,致使初期火灾没能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更换老化的用电线路,未发现和解决配电箱穿线孔无防摩擦保护胶套的问题,且重要防火区域电线电缆未进行穿管

      5、保护、用电设备没有漏电保护设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员工入厂未进行三级教育并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未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火灾应急演练。 2、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等工作不力,对林甸直属库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现场管理混乱和隐患排查不认真、不细致、不彻底等问题监督管理严重缺失。 3、中储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紧、不严、不实,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到位。 4、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粮库存在的火灾隐患。 5、林甸县工信局、粮油检验监测站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得力。 6、林甸县政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文革,男,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电工维修班电工,

      6、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管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肖振华,男,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电工维修班班长,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管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陈岩,男,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综合办主任,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在极易发生火灾的大风天气下,擅自指派消防车从事灭火救援以外的浇菜园作业,导致消防设施没有处于战备状态。对事故发生及火势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于国春,男,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副主任,分管粮食仓储工作。严重违反林甸直属库作业现场安全防火制度第十条“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内外一切作业”的规定,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为生产设备设施的主管领导,对机械设备检修、维修、保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致使用电设备带病作业;违反了恶劣天气禁止用电的制度,未在大风天气及时指挥

      7、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罗洪权,男,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副主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得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员工安全培训不落实;组织开展反“三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且消防管理不严格,致使消防设备被随意调派他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郜彦平,男,党员,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得力。企业内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落实,不重视安全投入,企业的设备设施尤其是用配电方面安全保障能力低,应急装备不完善;组织开展粮库内反“三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得力,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应急管理不重视,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麻志伟,男,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负责粮食仓储管理、直属单位仓储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仓储设施使用和管理

      8、指导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组织指导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刘杰,男,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企业仓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力;对仓储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杨宝兴,男,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开展“打非治违”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林甸直属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庞映彪,男,党员,中储粮仓储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仓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黑龙江分公司仓储安全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5、姜云志,男,党员,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花园镇重点单位和列管单位的消

      9、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打非治违”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时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粮库存在的消防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6、于立忠,男,党员,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全面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力,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李旭,男,党员,林甸县粮油检验监测站站长,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运、存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8、田宝库,男,党员,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9、李洪杰,男,党员,林甸县副县长,主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好仓储粮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予以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中储粮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林甸县政府向黑龙江省及其大庆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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