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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之评述及建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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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90606978
  • 上传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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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之评述及建议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股市发达与否与该国法律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最典型的案例是波兰与捷克两国股市的兴衰比较:两个国家曾经有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度遗产和文化背景,但是在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的差异导致两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巨大的反差。波兰因为更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其股市因此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而捷克的证券市场则因为漠视证券投资者权益而极度萎缩。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该观点。在过去的几年中,银广厦、中科创业、新疆德隆等一系列证券大案让我国许多证券投资者损失惨重并逐渐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我国股市也因此走向下跌之路,短短的四年间跌幅高达50%。造成我国股市如此下跌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证券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护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虽然各国的历史文化、证券市场现状以及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经验的不同使各国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方面有所差异,效果也有好有坏,但是各国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进行证券立法和证券执法时都毫无例外地关注对证券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并且各国在这方面显示出趋同迹象。各国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

      2、已经或多或少认识到: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源泉,缺少了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成了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本文将对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状况进行考察与评述,揭示有关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希望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工作能够更加有效。一、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已经初具体系,并且较为有效在吸取了许多经验教训后,在广大证券人的努力之下,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从简陋渐趋完善,如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1、证券立法者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如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则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2、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有效的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规章制度作为补充,以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保证,并且该体系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之中;3、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者正在受到应有的调查与惩罚,如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德隆集团等;4、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仍然在致力于改革有关证券市场制度,如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的推行、证券

      3、公司业务资格的分类核发、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等等,以期从源头上防止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5、我国证券投资者越来越感觉到自己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并且在证券市场中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下文对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简单介绍与分析。1、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基本大法,公司法不仅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不同章节对股东的权益做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资料权、公司经营管理建议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停止违法行为的诉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2006年1月开始生效的新公司法更加突出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如:进一步完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等。2、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基本大法,证券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其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法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一方面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

      4、度,另一方面也对证券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各类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履行义务等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同时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2006年1月开始生效的新证券法也突出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强化了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3、刑法。1997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证券犯罪的内容,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对证券欺诈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这也在客观上起到了对证券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间接保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不仅加重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罚,最高可判十年,而且还增加了掏空上市公司罪,这些也都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4、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保护证券投资者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并且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颁布了大

      5、量有利于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制度,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5、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司法解释等。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次年下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此,因为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索赔。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如前所述,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取得了长足的、重大的进展,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正视其中的不足。正是其中存在的不足导致我国近年来仍然发生不少侵犯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如:不少证券公司风险事件频频爆发,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然地、大量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

      6、为也常有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与分析,揭示出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不足。1、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实践落后于法律规定和政策宣传。我们可以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看到许多的责任条款,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了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而小股东权益被侵犯时要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去起诉公司、公司董事,或者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时,显得极其困难。典型者如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的资金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股价连连下跌、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但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因此而被要求向中小股东做出赔偿的案例却极为鲜见。许多证券投资者在受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误导甚至欺诈后也无法追究其任何责任等等。2、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轻民事责任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证券立法秉承了中国以往法律实践中一贯的“重行(刑)轻民”的原则,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这一点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尤为明显。经过统计,修订前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总共36条,其中涉及到有关当事

      7、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有34条,而其中只有3条涉及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有所好转,不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不少有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且在其他章节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而且其他配套法规以及法院审判实践导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仍然较难操作。反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则都很清楚明确,也较易执行。3、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诚信和自律不足,未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由于利益驱使和缺乏诚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或者自己的股东获取最大利益,而故意或者无意、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因为

      8、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并不会影响到上述公司的业绩,更不会影响到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前景。而上述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们受聘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他们在绝大程度上也是协助上述公司完成特定事项,如果缺乏职业道德或者没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管理,他们也不可能在为上述公司的服务时还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一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或者放任上市公司违法并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4、证券投资者本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未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等其他证券市场主体能够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券投资者绝大部分在对上市公司出现侵犯其权益时所选择的办法是“用脚投票”,即抛售股票、一走了之。绝大多数证券投资者觉得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其中部分证券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只是抱怨自己运气不佳。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9、中,绝大部分中小证券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基本上不予关心,从来不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从来不管公司的经营状况,正是因为证券投资者自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薄弱,未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即便侵犯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从而间接助长了他们漠视甚至直接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5、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权利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过于落后,不足以最终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法律仅仅是规定了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能够通过哪些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一问题。典型者如: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因为他人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6、缺少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虽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设的稽查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查处有关证券侵权事件的作用,但是该部门也主要是以纠正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主,并不是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为主要目的,而且对许多证券投资者投诉最终的答复是如果涉及纠纷,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证券投资者就证券侵权这类投诉也基本上未予关注和涉及。没有一个有力的组织为中小证券投资者维权,个别证券投资者对抗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流力量侵权行为的力量显得非常渺小。7、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完善导致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漠视甚至直接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等众多的证券公司挪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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