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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田文昌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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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中 的律师辩护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第二节 我国律师辩护的工作程序与方法,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到了中世纪,刑事诉讼奉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在本质上是蔑视人权的,因此几乎剥夺了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对象的地位。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聘请他人辩护的权利。英国1679的人身保护法首先肯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刑事被告人由被追诉客体到诉讼主体的转变,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飞跃,为真正的刑事辩护制度奠定了基础。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论作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起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的辩护制度亦得到不断发展。,(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

      2、历史沿革 我国在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刑事辩护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移植的。新中国的辩护制度是在对旧中国辩护制度进行扬弃的过程中,经过一波三折的艰难历程逐步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1978年宪法重新确立了我国法制中的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地位,并对辩护做出了专章规定。其后又通过大量司法解释、批复、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增强了辩护的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亦从此逐步发展。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结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做出了重大变革,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提前了辩护人和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明确了辩护人的诉讼资格,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了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此外,立法机关还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辩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获得了自新中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发展。,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一)人权保障理念 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而有效的辩护恰恰是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

      3、的重要体现。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反映,“刑事辩护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家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与尊重”。因此,无论是在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奉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做了细致的规定。,(二)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刑事辩护制度正是被指控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并且加强被指控人在诉讼中反击控诉,捍卫自身权利或利益的辩护权,同时为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实现辅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协助或保障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说,刑事辩护制度本身就是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重要体现。,(三)平等对抗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对抗,因为只有在平等对抗的基础之上才具有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可能。平等对抗原则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必要保证。平等对抗包括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机会和诉讼手段的对等以及诉讼规则的平等。,(四)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

      4、原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包括在执行阶段,即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迅速、及时地获得律师的帮助。,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和控诉进行防御的诉讼权利。它是针对有攻击性的指控而进行的,是被追诉者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它是刑事辩护制度得以产生形成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刑事辩护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对自己指控的权利。包括:陈述权。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在审判阶段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

      5、会。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人进行对质。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其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传唤没有到庭的证人、鉴定人接受询问。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可依法提出上诉、申诉等。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一般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由于接受委托的人更了解法律并且享有法律规定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更

      6、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我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

      7、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侦查阶段的问题 1.会见难。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时普遍遇到的阻挠、限制、困难有以下几种:侦查机关动辄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律师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上还得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变相的批准。会见的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受限。大部分侦查机关只允许律师会见一次,而且每次会见的时间会受到限制,理由是本地有规定或侦查人员工作忙,不能长时间陪律师会见等等。会见时不准谈案情。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但是侦查机关却限制律师谈案情,如果律师执意要了解案情,侦查人员则会中止会见。,2.代为申诉、控告难。司法实践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存在如下问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都会在场,已遭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早已胆战

      8、心惊,见到侦查人员仍心有余悸,从现实上讲,极少有人敢向律师说出实情,让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在侦查阶段尚不能调查取证,尤其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关于控告和申诉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律师代为申诉和控告的法律难题。,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难。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被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但是当情势发生变化后,律师想要合理地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却是难上加难,这具体体现为:“超期羁押”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专门机关对于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根本不予答复。利益驱动,决定机关一般不接受保证人保证,而且设定过高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根本无力承担,取保候审成为一句空话。,(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问题 1.阅卷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律师看不到原卷和全卷,在开庭前只能看到起诉书、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和修订前相比显然是明显的倒退了。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有关部门的注意,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该问题上的主流意见是,将律师阅卷的时间提前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并且有权查阅全部卷宗材料。

      9、,2.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这一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一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要么被视为伪证行为,要么对其取来的材料公安司法机关视为无证据能力,而不予采纳。因此许多律师把侦查阶段的调查活动,称作“风险调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立法虽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限制为“必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另外,因个别公安、司法机关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和制造伪证的界限不能正确区分,大大提高了律师的取证风险。,(三)审判阶段的问题 1.审判人员的刑事诉讼理念存在问题。 2.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3.律师辩护意见采纳难。 4.证人出庭作证难。由于书面证据的普遍运用(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尚未确立),证人出庭率极低。如北京某基层法院,2004年5月到2005年5月审理的124件刑事案件中,共有证人640人,平均每件案件有证人5.16人,最高为20个证人(1件,介绍卖淫),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仅为1件,占0.8%,共出庭证人2人,出庭率为0.3%。,返回,第二节 我国律师辩护的 工作程序和方法,一、委托关系的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司法实践中,一名称职的刑事业务律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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