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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郭捷 上编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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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 第四节 工会与用人单位(雇主)团体 第五节 不当劳动行为,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二者联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二)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订立原则不同 4.签订目的不同 5.合同期限不同 6.合同形式不同 7.生效要件不同 8.对人的效力不同 9.效力层次不同 10.争议类型不同,三、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但早期的集体合同立法,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大多列入工会法、民法或企业法之中。 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

      2、维埃共和国。它是企业行政与工会为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对我国而言,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四、集体合同的分类 根据集体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态,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单一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头管理的集体合同 (二)企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 这是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着眼进行的分类,也是我国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劳动合同法也坚持了这种分类方法。 返回,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是职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体现。 世界各国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 在集体合同立法中详细列举其必要条款,如法国、美国等; 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立法不作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 在立法中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排除性规定,除此之外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 :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

      3、动安全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二、集体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 只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返回,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 履行与终止,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 ;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 ;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 (二)订立程序 依照劳动法第33、34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1集体协商,制定草案 ;,2职工讨论,通过草案 3签字上报,审查备案。 (1)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审查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4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并积极履行各自义务,确保集体合同的顺利实现。,(三)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争议,即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而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一般而言,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处理: 1当事人协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四)续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

      5、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具体依集体协商程序。,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一)效力要件 决定集体合同效力的三大要件 : 1成立要件 集体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建立集体合同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它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双方当事人均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2有效要件 集体合同的有效是指集体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书面形式;程序合法。 3生效要件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能即行生效。,(二)效力表现 集体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 2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约束力 ; 3集体合同标准条款具有最低效力。 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相应规定取而代之。,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6、行为。 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同时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取不同的履行方式。 1关于劳动标准的条款 ; 2关于管理条款 ; 3关于目标性条款 ; 4关于程序性条款。,四、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集体合同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合同订立时的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作为集体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主要有: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此种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期限届满 ; 2主体一方资格消灭 ; 3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 4依法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单方解除 。,六、集体合同的监督 县级以上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返回,第四节 工会及用人单位(雇主)团体,一、工会 (一)工会及工会立法 1西方国家及国际工会立法概述 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禁止阶段,视工人组织工会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 限制阶段,承认劳动者的结社权,但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 承认阶段,完全认可工会存在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权加以保护。 以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2我国工会立法概述 (1)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立法是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公布的工会条例。 (2)我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宗旨、职权和活动范围。 (3)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是建国后的第一部工会法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工会法、劳动法、(4)中国工会章程等较为完善的有关工会的规范体系

      8、。,3工会类型 (1)在国外,工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雇佣单位工会,即以受雇于同一雇用人的雇工所组成的工会。 职业工会,也称“行业工会”,是指从事同一职业或相类似职业的工人所组成的工会。 产业工会,是指联合同一产业内各部分不同职业工人所组织的工会。 (2)在我国,工会可以分为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基层工会四种形式。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二)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1我国工会的性质 (1)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 (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 ; (3)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 2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的唯一性 ; (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 (3)工会的永续性 。,(三)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与职能 1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工会的职能 (1)维权职能 ; (2)参与职能 ; (3)组织职能 ; (4)教育职能,(四)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1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参与权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权利 ;要求提供保障的权利 (2)义务: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

      9、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工会会同用人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2工会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对政府的权利主要有下述内容: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工会对政府的义务: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动员、教育、组织职工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规章,实现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二、用人单位(雇主)团体 (一)外国的雇主协会 1雇主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雇主协会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为对抗工会而建立。 在现代,雇主协会同工会之间通过集体谈判维护雇主利益、建立协调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合作,已成为雇主协会的宗旨和目标。雇主组织的任务主要是以下七项: 积极为雇主服务,提高雇主适应事业挑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的雇主雇员关系,即劳动关系;在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雇主利益;提高雇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的自觉性;创造就业机会及更好的就业条件;预防劳资纠纷,并以公平迅速的方式解决产生的争议;为其会员达到发展目标提供服务。,2国际劳工组织与雇主协会 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视雇主协会与工会为平等的交涉(谈判)主体。 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奉行的原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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