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编制组织与审查制度
7页1、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编制组织与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株洲市规划局(总师室)二、责任人株洲市规划局(总师室科室负责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核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编制组织和成果审查工作。五、办理条件(一)株洲市人民政府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二) 各区政府下一工作年度的重大建设计划所涉及需进行规划编制的项目;(三)各区内企事业单位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求和选址意向所涉及需进行规划编制的项目。六、申报材料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编制批文。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确定1、年度工作末期,由总师室督促各分局了解各区政府下一工作年度的重大建设计划和举措,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求和选址意向,征询各区政府对规划编制方面的意见。 2、年度工作初期,由总师室及时掌握计划、市国土、市建设等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方面的信息,作本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参考。3、充分把握年初本市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本市年度建设工作的重点进行规划编制计划的安排。4、由总师室征求各业务
2、科室、分局的意见,了解日常工作中因已编制规划覆盖率和时效性不足而带来的种种问题,掌握规划区范围内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热点地段情况。5、总师室综合各方面因素,草拟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安排计划报局办公会议审议,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6、安排计划中,由总师室核实各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覆盖范围、工作完成期限和设计费用等。 (二)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承担单位的确定1、一般性的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鼓励本市具备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2、对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的方案进行设计招标,择优安排指令性设计任务。3、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安排中,适用综合考虑资质等级、类似项目、设计经验、设计质量、后期服务、单位信誉因素安排相应规模任务的原则。4、异地承接本市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单位,按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施行准入备案管理。5、非招标而承接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单位由总师室初步推荐,报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6、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的委托合同由总师室负责草拟,由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三)指令性城市规划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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