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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 高职财经大类专业基础课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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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主讲人:,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商标法,第八章 专利法 第九章 著作权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法,第一节 票据概述,1,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一)特 征 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要式证券 3票据为债权证券 4票据为流通证券 5票据为无因证券 6票据为文义证券,(二)功 能 1汇兑功能 2信用功能 3结算功能,2,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一、票据行为 (一)概 念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权利和义务成

      2、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票据行为分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相关知识,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二)代 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载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于票据上的行为。 1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票据代理行为具备两个形式要件,即在票据上载明表示代理的意思和代理人签名。,相关知识,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发生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时,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以追认的方式使代理行为有效,这一原理不适用于票据法的规定。若允许事后追认,将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因此,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责任。,二、票据权利 (一)概 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相关知识,(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按期提示付款和作成拒绝证书。,(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付款消灭 2因

      3、时效消灭,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相关知识,三、票据抗辩 (一)概 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二)种 类 根据票据抗辩原因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 2对人抗辩,(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则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此即恶意抗辩。 (2)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对价或者以不相当对价时,也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是流通的信用证券,如果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那么不但会使持票人蒙受损失,而且会使权利人缺乏安全感,阻碍票据的流通。,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相关知识,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两种方式以资权利救济。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持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并指示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补救方法。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依法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发

      4、生分离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相关知识,五、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发生如下的效力: (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 (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六、票据的变造 (一)对变造人的效力 (二)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三)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四)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效力,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3,第三节 汇 票,一、汇票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 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相关知识,第三节 汇票,(二)分 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相关知识,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一)出 票 出票是指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票上签名,然后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以下10 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

      5、人的名称 6汇票发出的地点 7汇票出票的日期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汇票的到期日 10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第三节 汇票,(二)背 书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也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相关知识,1背书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载明日期,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特殊转让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因某种原因,所作禁止此后再为转让文句的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无担保承兑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不负担担保承兑责任问句的背书。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是指背书人背书时记载预备付款人的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的背书。,(1)一般转让背书。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仅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2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

      6、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发生移转、担保、证明或其他的效力。 (1)权利移转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3)权利证明的效力。,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三)承兑 1概 念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其付款的委托,负担票面金额支付的义务,而将此意思表示在票据上的行为。承兑制度为汇票所独有。 2承兑的方式 承兑的方式可分为两种: (1)正式承兑。正式承兑是指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而由付款人签章。 (2)略式承兑,略式承兑是指付款人仅在票面上签章,而未记载承兑的字样。 3承兑的种类 (1)单纯承兑。又称普通承兑,是指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进行的承兑。 (2)限制承兑。又称不单纯的承兑或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并不是完全依照原有汇票上所载的文义而进行的承兑。,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4承兑的撤回与效力 (1)承兑的撤回。当付款人虽在汇票上签名承兑,但尚未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以前,仍得撤回其承兑,因为其意思表示尚未到达相对人,还未发生任何效力。但如付款人已向持票人书面通

      7、知承兑,则不得再行撤回。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在承兑后,应负付款的责任。他是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于持票人有如期付款的义务,不能以票款尚未经发票人给付为对抗等事由而拒付款项。,5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时,由与被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票据关系所作的附属票据行为。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当然是由于汇票得不到承兑,其原因可能是付款人或承兑人的死亡、逃避、破产等。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因参加承兑而直接享受利益的债务人称为被参加人。,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四)保 证 票据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五)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就汇票金额为全部或一部的清偿行为。如果为全部清偿,则一切票据关系即归消灭;如为一部清偿时,仅已清偿的部分归于消灭,未清偿部分的票据关系仍继续存在。,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1付款提示 付

      8、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而请求付款的行为。 2付款期限 一般来说,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请求付款,而付款人也不得在到期日前预先付款,所以到期日请求付款,出票人可以拒绝。 3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付款人不为付款时,由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三、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或期前得不到承兑,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有请求偿还汇票上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四种原因,可行使追索权: 全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三节 汇票,相关知识,(二)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凡未经提示的汇票,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除非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受破产宣告,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示。 (2)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3)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后,对于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汇票上的债务人,应将拒绝事由予以通知。,第三节 汇票,第四节 本票

      9、,4,第四节 本 票,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当事人仅有两个,一个是出票人,另一个是受款人。 本票与汇票的款式大体相同,其不同处有以下两点: (1)标明文字不同,一则标明为汇票字样,一则标明为本票字样。 (2)汇票系委托付款人付款,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所以汇票上有3 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而由出票人无条件担任支付。因此,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所以本票上不必记载付款人的姓名。,相关知识,相关知识,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标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以下事项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到期日,未写明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不得记载事项 本票上不得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文句和法定方式以外的到期日等。本票一经记载上两项事项,整个票据无效。,第四节 本票,相关知识,三、本票的出票 (一)出票人资格 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二)本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受款人的效力。,四、本票的见票 (一)本票见票的含义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的字样、见票日期及签名,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二)见票提示 本票的到期日有定日付款、发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与汇票相同。,第四节 本票,第五节 支票,5,第五节 支 票,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相关知识,(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在资金关系上,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法律要求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而签发汇票时,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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