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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5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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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 文档编号:88916747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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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郭勤贵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是时下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人说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有人说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尤其在2014年3月31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甚至很多众筹平台都在担心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众筹火热,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传闻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众筹监管问题对众筹进行规范,中国的JobS法案也许为期不远。而另一方面,两高一部的解释又使众筹从业者如履薄冰。如何理解非法集资与众筹之间的关系呢?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之一众筹又如何去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以下,笔者将结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谈谈做一个梳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众筹是向大众集资、集智的行为,兼具集资、众

      2、智与众包三者。由于其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现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从众筹实质及操作层面讲,笔者认为如下三种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误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中,目前众筹是金融创新,可以随便做。误区二: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与现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不可以做。误区三: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尽管做。 根据现行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众筹的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红线,否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但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必须坚守法律红线,避开巨大的法律风险。三、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于众筹类别不同,我采用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

      3、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

      4、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那么如何避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同样需要遵守以下六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 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小很

      5、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就小很多。4.捐赠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信息,公益项目的情况;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如果公益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公益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风险就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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