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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险条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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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

      2、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 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 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

      3、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 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 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 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 的伤残

      4、保险金。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

      5、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九条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

      6、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7、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

      8、保险费。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等变更导致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及时通 知保险人。否否则则,投投保保人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或或受受益益人人应应承承担担由由于于通通知知迟迟延延致致使使保保险险人

      9、人增增加加的的勘勘查查、检检验验等等项项 费费用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 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 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 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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