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管理办法
6页1、附件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教字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岗教师是指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3年的教师。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第四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实行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负责全省特岗教师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和办法,指导设岗县及其所在市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对特岗教师进行跟踪评估,监督、协调特岗教师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 市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对特岗教师进行宏观管理,指导设岗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县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规定条款,负责安排特岗教师服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保障,指导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使用和管理,负
2、责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负责县域内3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聘为正式教师考核工作,负责特岗教师违约处理。 设岗学校负责本校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岗位设置需要和特岗教师的专业特长,为本校特岗教师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对特岗教师的工作及专业化发展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五条 特岗教师的考核分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特岗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基本素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务的设岗县和服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的设岗县和服务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按照服务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第八条 特岗教师有权力和义务参加岗前培训和素质提高培训,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特岗教师如有违反师德规范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任教学校报设岗县批准后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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