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幻灯片
21页1、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s) 1含义: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经济利益,3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4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 可保利益的适用范围 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可保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险的可保利益: a.现有利益b. 预期利益 c.责任利益d. 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具有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利益损失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实。,2内容 告知(disclosure):无限告知与询答告知 保证(Warranty):明示保证与默示
2、保证 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3违反后果 违反告知的分类 后果:保险人有权 未告知 解除合同, 误告 不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 欺诈 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4.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含义: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要件:A.已知违反告知和保证发生 B.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 示或暗示),2)禁止反言 含义: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三、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1含义:在处理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物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物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2.近因,1)含义: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判断: A.单一原因:近因 B.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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