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章的内容,一、犯罪主体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四、犯罪主体与特殊身份 五、单位犯罪,一、犯罪主体概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有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2.单位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标准,1.自然人犯罪 2.实行犯 3.故意犯 4.单独犯 5.既遂犯,(一)自然犯罪主体的含义,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犯罪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物;精神病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二、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1.辨认能力 2.控制能力 3
2、.受刑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其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其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思考题: 是否存在人有辨认能力而无控制能力的情况?是否存在人有控制能力而无辨认能力的情况?,(三)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状况,各国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1.三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及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我国刑法的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障碍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思考题: 智力障碍是否属于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
3、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 014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1416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16以上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1418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5.75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注意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自理原则 对未
4、成年人犯罪就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低一档的法定刑。 减轻处罚,按刑法第63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不适用死刑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案例一: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谢某,男,生于1984年8月2日,某中学初一学生。1998年8月2日,正值学校放暑假,谢某来到自己曾读书的小学校,见该校低年级学生王某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意,将王某骗到地下室进行猥亵,王某奋力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谢某用板凳将王某砸昏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犯刺王某的胸部、腹部,至王某当场死亡。破案后,谢某对公安人员声称:“我上过法律课,懂法。虽然我杀了人,但我还未满14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谢某的说法对吗?为什么?你认为对谢某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1.周岁按公历年、月、日计算 2.一周岁按12个月计算 3.过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认为已满 4.刑事责任年龄不允许突破 5.跨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行为处理,案例二:跨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行为,吕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1990年至2004年8月间,吕某先后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共窃得财物价
5、值8000余元。2004年8月4日,吕某社会上的朋友为吕某摆下“庆生酒”,吕某在前往的途中,发现有一干部模样的人提着一个黑色的提包,就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其刺伤后劫走财物。第二天,吕某上街时看到路边一辆无人的吉普车没有熄火,便上前将车开走。由于操作生疏,将公交车站等车的高某等二人撞死,吕某开车逃跑。过了几天,吕某将吉普车变卖,获款6000元。 对吕某应如何处理?,案例三: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女,15岁,中学生。 1997年12月24日晚8时许,严某在其母经营的梅园租书屋内接待还书的大额范某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拿出藏在自己身上,没有告诉他人。次日上午9时许,严某持该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后,冒领了人民币5000元。12月26日,范某发现自己因粗心把夹在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便来书屋查找。严母因不明白真相,答复范某没有此事。范某遂向公安机关告发。严某得知范某的报案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5000元邮寄给其所辖区公安分局。 提问:严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00651 多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
6、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200853 多选,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二)精神障碍,第十八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7、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首先,人是精神病人。 其次,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最后,基于病理。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丧失辨认行为的能力 丧失控制行为的能力,案例四:吸毒后幻想的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某日吸食毒品过量后产生幻觉,其感觉其同居女友林某要杀死她。张某心想与其让女友杀死他,不如现先将其杀死,于是张某就拿起身边的一把刀,向同居女友腹部刺去,刀贯穿其女友腹部,张某见其女友倒在血泊里,张某感到害怕,就打120电话求救。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
8、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主要包括: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轻度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脑部品质性病变或精神病后遗症引起的人格变态者,(三)生理功能丧失,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又聋又哑的人 2.盲人 3.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四)生理醉酒,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的根据,(1)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 (2)生理醉酒人在醉前对醉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 (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原因上自由的行为,原因上自由的行为,也称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这是德日刑法中重要的责任理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
9、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四、犯罪主体与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这里的特殊身份既包括真正身份犯中的特殊身份,也包括非真正身份犯中的特殊身份。,身份犯的分类,1.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身份该犯罪根本不能成立的犯罪。 2.不真正身份犯。如刑法第243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应从重处罚。,注意: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含义,(1)特殊身份始于行为实施时已具备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仅针对实行犯,(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1)自然身份 (2)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犯罪主体身份。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身份。如行贿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1.限制定罪 (1)罪与非罪 (2)此罪与彼罪 (3)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影响量刑,五、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司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须法律明文规定,(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行为法定性 2.主体特定性 3.决策合法性 4.单位谋利性,20065 单选,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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