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18版)
2页附件1: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18版)(2015年11月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经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程序,促进投资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托管量或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人。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条件拟定180家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后发布。 第五条 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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