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信息披露表(MH.2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FH.1表)
5页1、附件4:MH.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信息披露表如采用定向发行方式注册,应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7版)关于信息披露表格命名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本表格内容予以披露。)序号信息披露内容页码备注MH.2-1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在M-2-2中进一步披露财务、管理、经营和政策风险。财务风险:应收款项回收风险、无经营背景的往来款较大风险、短期偿债压力较大风险、有息债务较高风险、受限资产较大风险、对外担保较大风险、盈利能力波动风险、未来资本支出较大风险、经营性现金流波动风险、经营性现金流对债务的保障能力较弱风险、来自政府支付的资金流入占比较大风险、政府补贴收入不确定风险;管理风险:下属子公司管理风险(如对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力较弱的风险)、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缺位风险、公务员兼职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建设施工和工程管理风险、资产划转风险、业务结构单一风险、土地资产价格波动风险、合同定价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工程委托方支付能力较弱风险、工程委托方债务负担较重风险;政策风险:地方政府性债务政策变化风险、土地政策变化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变化风险。MH.2-
2、2第四章 募集资金运用在M-4中按照注册额度披露募集资金用途明细。在M-4-1中进一步披露募集资金用途: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披露用款主体、流动资金缺口匡算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2、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以列表形式披露借款主体、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借款余额、起止日期、抵质押情况、借款用途、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是否属于政府一类债务情况等;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已投资额度、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缺口匡算、项目总体进度、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及项目收益情况等。在M-4-2中承诺:1、发行人举借该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办发2018101号文等文件支持的相关领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会用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含棚
3、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MH.2-3第五章 企业基本情况在M-5-1中承诺: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行人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发行人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在M-5-1中进一步披露发行人业务合法合规性情况:1、披露是否存在如下情形:(1)“名股实债”;(2)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保障性安居住房等业务;(3)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BT、回购其他主体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4)来自政府的应收款项;(5)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6)为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2、如存在上述任何情形,说明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意见或依据。在M-5-2中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注资及资本实际缴付情况:如有储备土地、林权、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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