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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人教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高三选考复习(考纲呈现+试题呈现+知识梳理+案例分析+知识拓展共3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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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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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教材解读,2016年4月浙江省普通高中招生选考科目考试,思想政治试题【加试题】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判决S电视台侵权的理由。(3分) (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理由。(3分),42(1)金某“非诚勿来”商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S电视台未经其许可,在营利性婚恋交友节目上使用该商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某相同的商标。(3分) (2)应该承担举证责任。(1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2分),真实案件回放http:/

      2、http:/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某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2014年12月,法院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不满判决的金某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某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3、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可是,教材的要求需要学生掌握这么多内容吗? 答案是否定的。但我又相信老师尤其是出题的老师需要掌握这些内容,以免对“谁主张谁举证”的知识点出题超纲。,教材编写,教学的困惑,1、教材中到底哪些是法律条文,哪些是编写者的解释性文本? 2、如何处理好教材正文与辅助文的关系?教材正文语焉不详时怎么办? 3、教材中的案例有时候会用到教材正文中没有出现的法律术语如可撤销等,如何处理? 3、作业本上的个别题目是否有超纲之嫌?怎样的试题才算不“出界”? 4、选

      4、择怎样的案例既能实现教学目标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真实的法律素养?,讲座思路,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人格利益等,平等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不等同于民事行为。,概念解

      5、析,平等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进行签订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用品等一般民事活动时,是与自然人、普通法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解析,书本中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之处 (1)书本P20:一般说来,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

      6、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有关规定。 (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书本P70: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书本P7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5)书本P74:男人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用自动售货机购物等。其他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也必须经法定代理人

      7、追认才有效。所以,买卖房屋、购买大额商品、买卖股票等行为,不适合于未成年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案例分析:14岁的中学生鲁某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给他的价值4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依350元买的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公司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鲁某父母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例分析:14岁的中学生鲁某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给他的价值4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依350元买的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公司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鲁某父母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8、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鲁某年龄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玉器作为特殊的商品,鲁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超出了其认识能力范围。对于鲁某与星星商店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本案中,鲁某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 (2)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本案中鲁某作为中学生,对学习机和文具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结果也应当有判断力,这些并没有超出其智力范围。因此,鲁某与百货公司之间购买学习机和文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民事权利体系图,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生命权】是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9、概念解析,1、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2、姓名权(公民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1)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2)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3种,即干涉、盗用、假冒。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文注释,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3、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肖像的外部形象必须是客观的,并以面部容貌为主要和基本的内容。 (2)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 (3)对肖像的使用必须通过造型手段,如照相、绘画等 (4)不要忽视教材中对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举例内容。,条文注释,关于肖像权的两个焦点,1、构成侵犯肖像权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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