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二 民法通则篇:日常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生活中的民法,序言 什么是生活? 什么是民法? 民法与生活的关系?,什么是生活?,赵本山:生活就是一杯二锅头,酸甜苦辣别犯愁。 苦乐年华歌词: 生活是一团麻 那也是麻绳拧成的花 生活像一根线 也有那解不开的小疙瘩呀 生活是一条路 怎能没有坑坑洼洼 生活是一杯酒 饱含着人生酸甜苦辣 喔哦哦 网络流行语:生活就是生下来活下去,什么是民法?,1、如何“生下来活下去”? 衣食住行财产关系 结婚生子、传宗接代人身关系 2、民法的理念 平等 私人利益为本 自治,1、概念: 出:脱离母体 生:活体,2、法律意义: 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生,“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原判,据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4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年月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枪杀案,原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醉酒后在镇上一家“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后因米粉店不卖
2、奶茶,胡平持枪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致吴英死亡、蔡世勇轻伤。 月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月日的二审进行了个多小时,庭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上诉人胡平是否连开三枪致被害人死伤;第二是证人张某的证言是否可信;第三是蔡世勇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否可以证明蔡世勇抢枪,并最后导致击发子弹误伤。 上诉人胡平认为,案发当时,他没有向两位受害人连开三枪,并始终坚持认为是被害人蔡世勇不相信胡平手中的枪为真枪,胡平朝天花板开出一枪确认是真枪后,蔡世勇扑上去和胡平抢枪时才击发子弹的。,孕妇受伤被迫流产 为胎儿索20万元拆迁赔偿,3月17日,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一转弯处时,被某公司司机郑某(男)驾驶的轿车撞伤。为了保障有一个健康的孩子,怀孕的刘女士不得不听从医生的建议做了药物流产。刘女士认为,如果胎儿健康等胎儿出生后,会得到拆迁公司的优惠住房。但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产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刘女士将肇事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3、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20万元,车辆损失费1400元。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因缺乏法律依据,顺义法院驳回了刘女士为胎儿流产而索赔的20万诉讼请求。,原告刘女士诉称,被告某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轿车自北向西行驶至顺义区双河路一转弯处时,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车损坏,身体被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郑某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无责任。刘女士称,在被撞伤时已经怀孕,医院做了各项检查之后发现事故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因此医生建议流产,遂于4月17日做了药物流产。,死亡,毛泽东对刘胡兰的评价:生的伟大,死的光荣。,民法上死亡分两种: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心脏、呼吸停止)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宣告死亡的要件 :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
4、关系的人。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死亡的法律意义,流浪汉被撞死无人认尸,去年10月25日晚7点,一辆卡车在溧水县境内将一名男子撞死,肇事司机吴某很快归案。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当交警调查死者身份,寻找死者家属时,却遇到了一个难题。 附近村民反映,死者是个流浪汉,已经在附近流浪了很多天,问他的基本情况时,他也不讲话,看样子是个哑巴,所以谁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 警方多方查找,还在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是一直没人前来认领。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流浪汉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溧水某公司向溧水县民政局交了5万元,用来处理流浪汉的后事。,检察院支持民政局起诉 今年7月3日,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溧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此案的公诉科科长张君保认为,此案绝不能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就结案。 张君保说:“死者一直没有人认领,就没人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那么,死者应有的权利怎么保障?今后如有家属来认领怎么办?”张君保介绍,溧水县检察院今年开始实施该院制定的办理民事公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检
5、察机关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为流浪汉索赔,就是办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民事公益案件。”张君保说。 溧水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黄立家说:“经研究,我们准备支持民政局为流浪汉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表流浪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流浪汉的权利。,达成调解,获赔12万 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以原告的身份,拟定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诉状中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死者身份,所以,其民事赔偿部分一直未处理,我局作为管理流浪人员的政府机关,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依法为他们主张权利,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一共12万余元。 同时,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可以运用轻案和解的办案方式,这为调解打下了基础。很快,在司法局的调解下,肇事车主同意赔偿12万余元,并于第二天就将钱交到了民政局。民政局再次在媒体刊登认尸启事,但至今仍无流浪汉的亲属出现。 因肇事方积极赔偿,肇事司机吴某近日获得轻判: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12万不够怎么办 12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一个“最低值”,考虑到死者家属可能会出现,调解协议中有
6、个“保留条款”:如果死者亲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依照有关法律办理。同时,民政局也留下了死者的照片,作为今后认领的依据。 这笔钱最终归谁 民政局表示,这笔钱将放入专门的账户,等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如果两年后还没人认领,就作为救助基金,为其他流浪汉服务。当然,即便两年时间过去,只要有死者的亲属出现,仍可以全额拿到这笔赔偿款。,死者的法律保护,天津荷花女案,原告陈秀琴以被告侵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56篇,约11万字。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
7、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秀琴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锡林虚构。 原告陈秀琴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 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构。创作该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损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名誉权。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
8、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台湾诽韩案,事情是由署名“干城”的文章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以下简称“观感”)引起的。“干城”即郭寿华笔名,郭原籍广东大埔,少年时期曾在潮州金山中学读书,当过湛江市长,后随国民党赴台。1975年12月25日,郭写了观感一文,发表于台北潮州文献1976年第二卷第4期。此文云: 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至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铅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 这
9、在一般读者看来无甚新奇的“观感”,却引来了郭寿华的同乡黄宗识的异议,他甚至以派亲关系上诉法院,说郭寿华有意诽谤韩愈。问题是,黄宗识并不是韩愈后代,无诉讼权,他便找到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提起自诉。出人意料的是,台北地方法院竟受理此案,经过二审宣判郭寿华犯诽谤死人罪,罚金300元。 此判决一出,舆论为之哗然,人们纷纷指责法院的判决过于机械,从而认为死者名誉保护应该有所限制。,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同命不同价,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能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法律规定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代表建议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衡东爱平养殖集团总裁刘爱平递交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 刘爱平希望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收集意见,专题讨论,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如:交通事故处理不准私了,政府要设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以解决一些特殊案例中难以解决的救助、赔偿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是省城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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