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多数当事人诉讼结构】 原告 被告 被告2,被告1 被告2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原告 被告 第三人,被告 代表,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第三人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 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 References: 1.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 民诉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3、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二)法律上的分类: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并判决的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 必要
2、共同诉讼的成因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3.其他法定情形。,二、必要共同诉讼,(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方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追加,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意见57: 2.后果: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审判民诉意见58 应当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民诉法第53条第2款: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
3、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四)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同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分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案例】: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一)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 4)代表人适格。 5)受诉
4、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审理与裁判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3、判决,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例】:河北三鹿有毒奶粉事件 (一)起诉与受理 1、公告 2、登记 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6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审理与裁判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2、判决: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1、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1)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 (2)案外第三人在原被告诉讼已经开始、法院裁判作出前参加进来。 2、分类 分为“有独
5、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享有独立请求权,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诉根据:认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所有权、共有权 其他权利(如抵押担保权、知识产权) 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案外人与本案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2.参诉方式:以起诉的方式,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参诉后的诉讼格局:本诉与参加诉的合并审理。 3.参诉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原告,有独三),不能提管辖异议。 (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
6、到诉讼中来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程序 1.参诉的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 (2)案外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告或被告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 (3)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有一定的牵连性。,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 被告 第三人,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2.参诉方式 (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2)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 (1)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但是无权管辖异议,无权撤诉,无权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无权和解 (三)法院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1)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3)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 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参加诉讼的
7、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三、两种第三人的异同,思考题,1、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2、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民诉意见: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5.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6.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7.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 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1992年,福州市第一化工厂在屏南县城南建设的亚洲最大的氯酸盐化工厂-屏南榕屏化工厂。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特别是1998年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 居民、村民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发病率大幅度增加,该厂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周围的居民、村民也不断投诉,但由于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其利税占整个县级财政年收入的四分之一,所以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村民为诉讼自发筹集资金起诉。 村民在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污染受害问题的情况下,向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在查清确系污染
9、侵权后,中心派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灿发、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鼎斌、北京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兢兢3位律师支持村医张长建等5人所代表的1721位村民,于2002年10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污染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人民币10,331,44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203,200元,两项合计共13,534,640元人民币。,河北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2008年初,三鹿集团开始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其生产的乳制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2009年2月13日,117名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判令被告三鹿集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支出124344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740000元,合计25174400元。 据悉,全国有29.4万名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 。,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诉讼: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转让: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受让人,债权人 债务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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