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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钦州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业务工作案例分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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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业务工作 案例分析,问题一:部分农户在2005年因土地撂荒2年以上,被发包方收回,现要求返还。,处理依据: 一是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是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是2005年9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

      2、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五是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 处理办法: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返还承包方因撂荒被收回的承包地。也有的地方考虑到已将收回的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从机动地或者其他地源中解决。,问题二:农户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因税费负担重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该户拟要回原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

      3、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的规定处理。 处理办法: 一些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如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但如果受让方在该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的,张某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张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时是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发包方,在该承包期内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问题三:1999年张某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当初没有写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现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依据: 一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7 20号)“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

      4、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办法: 发包方于1999年收回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承包方的承包地,符合国发 1997 20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施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规定,不再返还。,问题四:个别农户于2005年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了,现在回来要地,如何处理?,处理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

      5、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处理办法: 先由村民小组与弃地农户协商如何返还,如便于返还,就将原承包地返还;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现时返还,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原承包农户,仍由规模经营主体继续经营,向其支付流转费。如果协商不成,或经乡、村调解无效,可引导其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处理。,问题五: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处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

      6、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办法: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问题六: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同意,将从甲某转包的承包地与本村民小组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处理依据: 一是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7、。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办法: 支持甲某返还承包地的主张。,问题七: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理办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2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25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

      8、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问题八:有的农户以私自流转、未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要求终止流转行为,如何处理?,处理依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处理办法: 第一,对于农户之间私自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对于流转耕地双方就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可以收回,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

      9、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相互交换承包耕种如何处理,各地的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地方不以互换对待,双方各自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如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问题九: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农户张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2亩地写入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李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办法: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张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张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李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张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十:某农户原有4口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8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该户只剩下1人,村委会收回该户6亩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该户家庭人口新增2口人,2010年原承包户参加分地的最后1个人去世,村委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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