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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处长培训课件---国际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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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际石油合同 法律事务部 赵要德 2010年7月,2,目录,3,目录,第一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概述,4,第一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概述,国际石油合同:石油资源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就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销售所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当事方: 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 投资者外国石油公司 利益安排:东道国政府通过借助投资者的技术、资金开采本国石油,获得经济收入;投资者通过提供技术、资金获取利润和/或石油。 合同种类: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 合营合同、服务合同 Q:哪些合同常见?,5,目录,第二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2.1 起源美加的实践 2.2 发展从美加走向发展中国家 2.3 成熟各种合同类型的出现,6,第二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演变 2.1 起源美加的实践,石油行业的特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 最早进入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完成资本原始积累、掌握先进勘探技术的西方石油公司。 如西方石油、标准石油、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德士古、英荷壳牌、英国石油公司、道达尔、阿吉普。 最早的模式:租让制 最早使用租让制的国家:美国、加拿大 Q:为什么美国、加拿大采用租让制石油合同?,7,第二部

      2、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演变 2.2 发展从美加走向发展中国家,背景:一些发展中国家石油资源丰富,但无力开发;西方石油公司有能力助其勘探开发,获取超额利润 时代:上世纪二十年代 地点:中东、非洲、南美、东南亚各国 模式:租让制石油合同 资源国地位:被动 Q:为什么国际石油合同最先采用租让制合同模式?,8,第二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演变 2.3 成熟各种合同类型的出现,资源国逐渐改变被动地位: 上世纪四十年代后,资源国政府要求对租让制合同模式下国际石油公司的绝对主导地位做出调整。 如: 1938年,墨西哥成立国家石油公司; 1948年,委内瑞拉颁布法律,征收50%的利润税; 1950年,沙特开征50%的利润税。 合营合同的出现: 如: 1957年,伊朗与Agip签订合营合同,约定勘探开发的费用和风险由Agip承担,双方按股比进行收入分成。Agip的勘探开发费用可以从伊朗应得的收入分成中回收,资源国参与经营管理。 产品分成合同的出现: 上世纪60年代,国际石油公司降低其在海外获得原油的牌价,使得资源国在石油合同下的收入减少。委内瑞拉、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伊朗、伊拉克发起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

      3、OPEC,但未获成功。 随后,印度尼西亚发挥了重要作用,颁布法律,宣布外国石油公司不能在本国作为被许可权人,而只能作为合同者(承包商),并发明了产品分成合同。,9,第二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历史演变 2.3 成熟各种合同类型的出现,国有化行动: 上世纪六十年代后,资源国希望更多地参与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管理,并分得更多的经济收入。通过单方面颁布法律(阿尔及利亚、伊拉克)或采取双边谈判(伊朗、科威特、委内瑞拉、巴西)将西方石油公司在石油合同项下的权利收归国有,并成立国家石油公司或政府部门,负责本国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理。 西方石油公司的作用: 国家石油公司缺少资金、技术,但仍然需要利用西方石油公司的优势。 服务合同的出现: 1977年,巴西颁布了标准服务合同,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和私人投资者(外国石油公司)签署。私人投资者提供资金、技术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并在有商业发现后获得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补偿。 Q:租让制合营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是否目前只有服务合同?; Q:一个资源国是否只采用一种合同模式?,10,目录,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3.1 资源国对石油合同类型的选择标准 3.2

      4、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 租让制石油合同 合营石油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 3.3 国际石油合同类型总结,11,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1 资源国对石油合同类型的选择标准,经济标准 1)资源国收入最大化; 2)资源国投资风险最小化。 管理标准 1)实现国内石油的充分、安全供应; 2)为剩余的石油产量寻求可靠的国外市场; 2)实现石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3)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石油工业队伍; 4)保护环境; 5)维持资源开发领域的私人投资参与。,12,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租让制石油合同,租让制(Concession),又称出租制,或许可制。 特点 1)特许权:资源国授予投资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石油的特许权; 2)最低工作义务:投资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最低工作量,如物探、钻井,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归还许可区。 3)不受干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勘探、开发活动,不受资源国干预; 4)税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需向资源国缴纳费用,如签字费、商业发现费、生产红利,并应向资源国缴纳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1

      5、3,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租让制石油合同,优点 1)资源国收入稳定可靠; 2)资源国没有投资风险; 3)收入监管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缺点 1)资源国政府对本国石油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不力; 2)资源国本国石油人才难以得到培养; 3)资源国本国石油工业难以得到发展;,14,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租让制石油合同,资源国政府的主要收入 1)矿区使用费 收入的一定比例,与利润无关; 作为边际成本的一部分,比例过高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予以扣除; 阶梯式费率的适用 2)所得税 以收入扣除勘探开发及生产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税基; 可根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抵免;,资源国政府,外国投资者,成本,全 部 产 量,15,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合营石油合同,合营(Joint Venture) 模式 1)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 2)契约式合营(管理委员会) 特点 1)联合开展石油作业:代表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双方通过共同的组织机构对石油作业进行管理; 2)

      6、前期投资风险: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投资风险,但可按比例从资源国应得的利润中回收。 3)按比例投资生产并获得收益:油气田进入商业性生产后,双方应按股权比例投入生产投资,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16,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合营石油合同,优点 1)勘探开发的风险仍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 2)资源国对石油作业拥有相当的控制权; 3)资源国能获得技术及管理经验,培养石油人才; 4)有助于资源国发展自身的石油工业。,缺点 1)对外国投资者而言,由于资源国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权东权益收入,而非税收模式,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其国内获得税收抵免的可能性较小; 2)对国家石油公司而言,在合作油气田进入商业生产后,国家石油公司即应按股权比例投入生产费用。如财力不足,则无疑是一个经济负担。,17,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合营石油合同,合营双方的利益安排 1)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 矿区使用费:相当于所有石油产量的一定比例 比例分成:对扣除矿区使用费后的石油产量,按比例分成。 2)外国投资者 比例分成:对扣除矿区使用费后的石油产量,按比例分成

      7、; 前期投资回收:对前期投入的勘探、开发成本,有权按比例从国家石油公司的分成中回收。,全 部 产 量,资源国政府,外国投资者,成本,50%,50%,注:前期成本回收=前期成本/2,18,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产品分成合同,产品分成合同 (Product Sharing Contract) 特点 1)风险承担:勘探、开发、生产的投资风险和费用均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 2)投资回收限制: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只能从约定用于回收投资的一定比例的石油产量中回收; 3)产品分成:石油产量在扣除了税费以及用于回收投资的部分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分配; 4)管理模式:资源国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作业公司等参与石油作业的管理,达到了解石油知识,培养石油工业人才的目的。,19,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产品分成合同,优点 1)资源国不承担勘探、开发、生产投资和风险; 2)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也可以在油气田宣布有商业性发现时,选择参与一定百分比的开发投资,如印尼(5%-10%),从而参与

      8、石油作业; 3)资源国能获得技术及管理经验,培养石油人才; 4)有助于资源国发展自身的石油工业。,缺点 1)资源国主要通过分成模式而非税收分享油气收入,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其国内获得税收抵免的可能性较小。 2)在设计分成模式时,需要对合同区的地质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才能使得资源国既不会吃亏,也不会因为占绝对的便宜而难以吸引外国投资者。,20,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产品分成合同,分成双方的利益安排 1)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 矿区使用费:相当于所有石油产量的一定比例 产品分成:对扣除税费及回收投资后的剩余产量,按比例分成 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的分成征收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 投资回收:对勘探、开发、生产成本,有权在约定比例的石油产量中回收。 产品分成:对扣除税费及回收投资后的剩余产量,按比例分成,全 部 产 量,资源国政府,外国投资者,成本,60%,40%,21,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 产品分成合同,中国油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有关产品分成合同的实践 相关主体,政府部门,中国石油公司,对外合作管理部门,油气田公司,外国

      9、合同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业者,项目执行机构,服务和中介,22,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 产品分成合同,中国油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有关产品分成合同的实践 主要职责 1)政府部门:监管职能; 2)中国石油公司:对外谈判、签署并执行合同,享有对外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履行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年度工作计划,采办管理,项目审计; 3)外国合同者:利用先进技术,编制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与作业者共同承担石油作业任务,保护环境; 4)联合管理委员会:审批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查总体开发方案,批准规定范围内的采办和授权开支事项; 5)作业者:负责合作项目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23,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 产品分成合同,中国油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有关产品分成合同的实践 合同类型 1)勘探开发标准合同 2)开发和生产标准合同 3)提高采收率标准合同 举例:勘探开发标准合同的机制安排 1)外方独承勘探风险; 2)有了商业发现,双方共同投资开发; 3)限额回收外方的勘探投资和双方的开发投资; 4)产量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分配; 5)外方应缴纳增值税(5%)和矿区使用费; 6)双方各自缴纳所得税。,24,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风险服务合同,风险服务合同(Risk Service Agreement) 特点 1)风险承担: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全部勘探开发风险; 2)作业权移交:商业性发现后,石油作业移交东道国国家石油公司; 3)投资补偿: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价格和产量公式获得风险投资的补偿(如巴西);或可通过优惠的油价,由投资者购买所产原油得到补偿(如伊朗); 4)回报较低:由于资源相对落实,外国投资者的风险较小,因而投资回报也相对较低。,25,第三部分 国际石油合同的类型 3.2 国际石油合同的具体类型风险服务合同,优点 1)资源国政府在本国油气资源丰富且资源勘探开发风险相对较小、缺乏技术与资金的情况下,可借助外国石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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