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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础知识070406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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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物权法 西南财大 姜玉梅,一、13年立一法 为何如此艰辛 历经13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从研究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7次审议,创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它的立法道路为何如此艰辛?,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法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各种利益关系,政治性强,它的制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慎之又慎; 二是物权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涉及的法律规则众多,必须在充分认识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设计; 三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对于物权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学术界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而一度导致物权立法停滞。,二、物权法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条 )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确定物权种类交易的前提、确立变动原则实现交易目的、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3、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明确

      2、物的归属实现定份止争;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例如:,A-B(保管关系) BC(古砚台买卖关系,C明知B无权 处分,2000元成交) CD (买卖关系,D不知C无权处分, 10000元成交) 问:A能否要求D返还原物?为什么? 本案怎样处理?为什么? (D106),又如: A-B(房屋买卖关系,A卖方, B买 方; 50万;未履行) BC(房屋买卖关系,65万) (1)均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2)C已支付价款,但B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3) B已交付房屋给C使用,怎么解决? (4) B已交付房屋给C,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怎么解决? (D9),再如: A的东西丢失,B拾得。 (1) A向B要求返还时,B要求支付保管费,可否?(民法 通则无因管理) (2) A向B要求返还时,B不给,怎么办?(D112-2) (3) B拾得保管期间,物品损坏,怎么办?(D111) (4)B拾得后800元卖给C,怎么办?(D107、 D106 、 D108) (5) B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怎么办?(D113) 6个月内认领:物归原主; 6个月后认领:国家或物归原主; 始终无人认领:国家,A欠BCD的款

      3、,其中,与B 的关系中有财产抵押,在其后向D借款时,合同写明,优先D。现借款均到期, A的财产不足清还BCD。 问:先还谁?为什么? (物权法定D5、D179),AB(债权关系) 其中:A债权人; B 债务人。 问: 1、B从A的工作桌的抽屉里拿走A欠之 款项,怎么处理? 2、 B从A处将期满,但A不返还的租赁物强行去回,怎么处理?(D245),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2条) 1、民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发生的关系 2、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例如:某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征纳税关系) 某税务机关建筑公司(建筑合同关系) 某税务机关西南财大(某大楼的归属),四、物权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1、物“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D2) 2、物的种类有体物和无体物;不动产和动产; 3、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D2),4、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D39)

      4、5、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D117) 6、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170),7、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2)自物权与他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特定物与种类物(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 定为标准) 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土地承包经营权:(D125) 建设用地使用权:(D135) 宅基地使用权:(D152) 地役权:(D156) 抵押权:(D179) 质权 :动产质(D208)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D230),8、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联系与区别,债权与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权,它们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运动)

      5、,A B (静止) 所有人 新所有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2、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 3、债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物权,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主体特征的区别(对世权对人权) 2内容上的区别(绝对权相对权) 3客体上的区别(有体物有体物、无体物、 行为、权利)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法定意定) 5在期限上的区别(无或有有) 6在效力上的区别 (排他、优先、追及、 物上请求请求)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D32-38),9、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为了确保物权人支 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所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物权效力的内容,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A (债权人) B (债权人) 甲 C (债权人) D (债权人) (抵押权人),(2)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法定) 一般:“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 问: 1、正在抵押的物,抵押人能否出售?(D191) 2、先抵后租的后果? 3、先租后抵的后果?(D190) 4、抵押物被留置的,怎么处理?(D23

      6、9),某市某街道50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年8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号的4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多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友丁某借款2万元。1995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4万元价格转让此4间房屋。同年8月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4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同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魏某提出反驳,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丁某,丁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魏某腾出其租用房屋。,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在将该房转让给丁某时,应当首先征求魏某意见,看魏某是否愿意购

      7、买。由于程某未通知魏某,其转让房屋的行为确已侵害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虽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丁某,但按照“买卖不得击破租赁”的规则,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应当影响租赁关系。丁某作为新的所有人,无权要求魏某搬房。,3、物权的追及效力(D106) 4、物上请求权(D32-38),五、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 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概念和内容 (二) 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据 (三)物权法定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概念和内容,1、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它“反面”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2、内容,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以后逐渐为大陆法各国所采纳。 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如下几项内容:,(1)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

      8、设。 (2) 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4)物权取得的方法、存续的期间均由法律设定, (5)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二)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据,1、基于历史原因而需要确认物权法定原则。 2、于物权制度的重要性,需要确认物权法定原则。 3、从物权的性质来看,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更大。 因此从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迅速的作用来看,物权法定十分必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在适用中不能过于僵化,对任何以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都不予承认,这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不违反法律精神下,按交易习惯(D116),(三)物权法定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是相对应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物权的形式。 如果当事人所设立的物权形式是物权法未规定的物权形式,则当事人的设定是无效的。

      9、,物权法定主义与合同自由原则存在区别的根本原因:,合同具有相对性(法律政策上的考量,就在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完全可以实行合同自由,法律只是预先设一个例外规则: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物权具有绝对性 (“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 两个效力加在一起,就是谁取得物权谁就独占该项财产。社会资源、社会现存的有形财产,被这些物权权利人一一“独占”了,其他人就没有份。可见物权就是对社会上现存有形财产的“独占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当事人今天发明一种新的物权,把某种财产独占了,明天再发明一种新的物权,再把别的财产独占了,这就造成混乱.由于物权权利效力太大,因此不允许让当事人自由创设。),二、 一物一权 原则,(一)一物一权的概念和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存在的基础 (三)一物一权 原则的具体适用,(一)一物一权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 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2、一物一权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仅为特定物。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3)一物之上可以设置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鼓励利用)。 一般认为,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担保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1、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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